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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1997)[失效](发布日期:1997年3月27日,实施日期:1997年3月27日)废止

全国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的机构组织与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发布 旅管理发〔1995〕123号)

  一、设置目的
  为了加强对全国旅游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海内外旅游者的权益,改善中国旅游业的形象,增强竞争力,国家旅游局决定在全国分级设置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
  二、工作依据和任务
  质监所根据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进行工作,负责全面受理旅游投诉、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办理及协助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等。
  三、机构设置
  质监所机构设置和编制规模,应遵循适应需要、精简高效的原则,根据全国和各地旅游业发展的状况,进行设置和调整。
  质监所原则上按三级设置,即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监所;地、市、州旅游(局)质监所。地、市、州旅游(局)质监所的设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决定。
  四、职权
  各级质监所的职权是:
  1.国家旅游局质监所指导全国旅游质监所的工作,制定有关质监所工作的规章制度,定期同国家旅游局提交工作报告,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监所的行政复议,直接处理重大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投诉以及中央一类社的投诉;受理对中央一类社和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协助国家旅游局旅行社饭店管理司指导全国旅游市场检查工作和全国质监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2.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质监所接受对本地区的旅游投诉,直接处理本地区重大和跨地、市、州的投诉及省属旅游企业的投诉;受理本地区所属一类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受理本地区内省属各类旅行社的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以及本地区重大和比较复杂的旅行社以及其他(地、市、州无旅游局的)质量保证金的赔偿案件,负责对本地区各地、市、州质监所的监督与指导,定期向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家旅游局质监所提交工作报告、意见和建议,协助各级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工作。
  3.地、市、州旅游(局)质监所的工作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局商地、市、州人民政府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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