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发布日期:1997年5月12日 实施日期:1997年5月12日)废止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
(1995年7月1日国家旅游局第4号令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理赔工作,加强对旅行社经营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切实保护海内外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提高中国旅游业的声誉,根据国家旅游局令第2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和国家旅游局令第3号《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设立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所(以下简称“质监所”)负责全面受理投诉、负责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案件的办理及协助旅游行业管理部门开展旅游市场的检查工作。
第二章 管辖
第三条 按照统一制度、统一标准、分级管理的原则,全国质监所案件管辖范围如下:
(一)国家旅游局质监所管辖范围:
1.国家旅游局质监所负责指导全行业旅行社保证金理赔工作,并直接受理中央一类社的保证金理赔案件,受理全国特许经营出国(出境)旅游业务旅行社的保证金的理赔案件;
2.依照《
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审理对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保证金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总监(或总监授权人,下同)核准;
3.直接审理全国范围内影响大、案情复杂的理赔案件。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管辖范围:
1.根据国家旅游局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直接受理省属各类旅行社的保证金赔偿案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总监核准;
2.审理对地、州、市质监所保证金赔偿决定的复议申请并提出审核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质监所总监核准。
(三)地、州、市质监所经省级旅游局授权,受理本地区旅行社的保证金理赔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