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中央抢救补助费与地方抢救经费的配套比例为1∶3以上,即中央为1、地方为3以上。
第五章 抢救补助费的管理与监督
第十一条 抢救补助费的申请时间为每年1月1日至3月31日。
第十二条 省级档案部门和财政部门为抢救补助费的申请单位。在申请前上述部门应对上年度档案抢救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填写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基本情况表(见附件)和文字说明。并根据本地区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计划和地方档案抢救经费配套能力,提出中央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申请,一并报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审批。
第十三条 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根据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规划和抢救补助费分配的原则办法,对申请单位的报告进行审核,统筹安排和批复下达抢救补助费。
第十四条 省级档案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在收到抢救补助费批复后,连同地方配套资金一并尽快拨到使用单位。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实施全国重点档案范围和抢救补助费开支范围使用经费,若当年经费发生结余,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六条 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实行追踪反馈制度,省级档案部门应对年度重点档案抢救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抢救补助费落实和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鉴定和验收,并报国家档案局备案。国家档案局和财政部将定期有重点地进行检查,有关单位须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抢救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或方式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抵充行政、事业经费及本办法规定范围以外的项目。
第十八条 对未完成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计划的或地方配套资金比例数额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单位,应减拨或停拨下一年度抢救补助费。
第十九条 对虚报抢救补助费预算和配套资金或经费挪作他用的单位,应收回和停拨补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