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中央革命政权和重要革命根据地的档案。
(五)其他档案
1.反映各历史时期重大历史事件的档案。
2.反映历代优秀科学文化成果的档案。
3.反映少数民族历史、文化发展的档案。
4.著名的思想家、政治家、军事家、社会活动家及各界名人的档案。
5.民主党派的中央机构和民族工商业的重要档案。
6.外国在华和侵华机构的档案。指外国在华或侵华期间,在我国设立的驻华使团、团体、企业和教会的重要档案。
7.经过档案管理部门鉴定和确认的其他档案。
第三章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
第八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档案修复整理费。指用于重点档案的纸张脱酸、加固、除霉、杀菌灭虫、裱糊和恢复字迹,以及缩微、复印、打字、抄写和翻译整理等项目的费用。
(二)档案征集费。指用于征集散失在民间或国外的,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档案的费用。
(三)专项修购费。指直接用于抢救和保护全国重点档案所必需的专用设备购置和专用设施修缮的费用。
第四章 抢救补助费分配原则和方法
第九条 抢救补助费的分配原则:
(一)抢救为主原则。抢救补助费首先用于濒临危险状态的全国重点档案的抢救工作,抢救补助费的安排和使用要坚持抢救与保护相结合,抢救为主办法。
(二)重点保证原则。根据列入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的分布情况和抢救计划,抢救补助费重点用于支持保管档案数量多、档案价值高的地区。
(三)择优支持原则。根据抢救工作的计划完成情况以及抢救工作的质量,抢救补助费优先支持抢救工作进展快、经费使用效果好,社会效益高的地区。
(四)匹配投入原则。鉴于全国重点档案产生的地域性和它直接或间接地为地方社会经济发展提供服务的特点,为确保抢救工作能够及时、有效的完成,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状况,抢救补助费优先支持匹配投入较大的地区。
第十条 抢救补助费的分配实行与地方抢救经费匹配投入的方法,具体匹配比例:
(一)内蒙、宁夏、广西、甘肃、青海、新疆、贵州、云南、西藏等八省(自治区),中央抢救补助费与地方抢救经费的配套比例为1∶2以上,即中央为1、地方为2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