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抢救补助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专款专用。
第五条 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及其抢救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必须接受国家档案局、国家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范围
第六条 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是指建国前各历史时期遗留下来的,在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历史和艺术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研究和利用价值,国家需要永久保存的珍贵历史档案。它包括由国家级档案馆,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级档案馆保存的全国重点档案。
第七条 实施抢救的全国重点档案范围
(一)明代以前时期各类档案
(二)明清时期档案
1.明清中央机构档案,包括内阁、吏部、户部、礼部、兵部、刑部、工部、民政部、巡警部、国子监、理藩院、宗人府等机构档案等。
2.明清地方机构档案。包括各巡抚衙门、将军衙门、副都统衙门档案等。
(三)民国档案
1.辛亥革命时期档案。指1911年至1912年辛亥革命和南京临时政府的档案。
2.北洋政府时期档案。指自1912年在北京成立民国中央政府到1928年北洋政府结束期间,中央政府及其派出机关和奉系军阀的重要档案。
3.广东革命政府档案。指1923年孙中山在广州成立大元帅府至1925年成立的广东国民政府的档案。
4.广州、武汉国民政府档案。指1925年7月至1927年7月在广州和武汉成立的中华民国国民政府的档案。
5.国民党及其政权机构档案。指国民党中央机构及其政权的行政、军事、立法、司法、监察和参政议政等机构的重要档案。
6.日伪、伪满机构的军政档案。
(四)革命历史档案
指1919年“五四”运动至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前,中国共产党及其领导下的革命组织、革命根据地及其革命活动家的档案。主要包括:
1.党中央组织机构的档案。
2.党中央历次重要会议和决议的档案。
3.党中央领导的历次武装起义和历次重大战役的档案。
4.党的领袖和重要领导人的文章、文件和手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