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01)[失效](发布日期:2001年4月4日,实施日期:2001年4月4日)废止国家档案局、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0日 档发字[1996]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档案局、财政厅(局):
全国重点档案是党和国家的宝贵文化财富,具有重要的政治、经济、历史、科学、艺术价值。为了抢救遭到严重损坏的全国重点档案,国家财政在“七五”和“八五”期间,安排了一定数额的抢救经费,资助保存全国重点档案比较集中的地方做好抢救工作,取得了初步成效,为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九五”期间国家财政将继续予以支持。现将修定后的《
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级档案部门加强对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的领导,严格执行《办法》的各项规定,合理使用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经费,进一步做好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
附件:
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管理办法
附件: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提高全国重点档案抢救补助费(以下简称抢救补助费)使用效益,促进档案事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由国家档案局统一规划和指导,分布在各地的全国重点档案的抢救工作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由各级档案部门直接负责,抢救工作实行统筹规划、确保重点、分步实施、分级负责的办法。
第三条 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全国重点档案抢救工作坚持保管、利用和投入相统一的原则。各地档案部门所需的全国重点档案抢救经费,应以地方投入为主,抢救补助费是中央财政拨付的具有补助性质的专项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