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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外交部等关于自费朝觐若干规定的通知

国务院宗教事务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 外交部 公安部 
 中国银行 海关总署 民用航空总局
 关于自费朝觐若干规定的通知
 (1995年1月28日 国宗发[1995]00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外办、公安厅(局)、宗教事务局、民宗委(厅、局),上海、天津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委,外汇管理局省级分局,中国银行北京市、吉林省、湖南省、四川省、福建省、广东省、贵州省、海南省、浙江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内蒙古自治区、云南省、甘肃省、西藏自治区、江西省、广西自治区、江苏省、上海市、河北省、山西省、天津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河南省分行,沈阳市、济南市分行,乌鲁木齐海关和机场边防站、北京海关和首都机场边防站、二连、满洲里海关、边防站:
  经国务院批准,自1985年开办自费朝觐以来,全国已有二万多名各族穆斯林圆满完成了朝觐功课。它充分体现了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增进了我国同沙特等阿拉伯国家和其他伊斯兰国家的了解和友谊,在国内外产生了良好的影响。为使一年一度的朝觐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现就今后自费朝觐的若干规定通知如下,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统一朝觐形式,集中审批权限
  朝觐是一项大规模的涉外宗教活动,政策性很强,国务院明确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主管,国家七部门协调配合工作,并委托中国伊协组织实施,其他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和形式组织正副朝觐或变相朝觐活动。取消探亲朝觐的做法,统为自费朝觐。
  每年朝觐总名额为2000人。各地名额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根据每年申报人数分配。以后没有重大变化,不再下发七部门会签文件。各地每年根据本《通知》和国务院宗教事务局下达的名额办理朝觐事宜。具体朝觐人员由省级宗教事务部门根据分配限额审批,同时,向公安部门提供必备的材料,为朝觐人员办理出入境手续。公安部门根据宗教事务部门的审批件和我国出入境管理的有关规定,为朝觐者颁发护照。
  二、统一组织,加强领导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朝觐组织工作以宗教事务部门为主,公安、外事、外汇、银行、海关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具体事务由中国伊协组织实施。成立“中国朝觐总团”,设总团长一人(兼任工作团团长),由中国伊协选派,报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审定。总团内设朝觐工作团,协助总团长工作。总团下设地方团(如中国朝觐总团宁夏团,地方团下设分团。朝觐人数较多的省区,政府宗教事务部门要选派熟悉情况的工作人员领队,每四十至五十人组成一个分团,并指定正副分团长。不足四十人的省、区、市的组团工作由中国伊协负责。朝觐人员必须佩带汉、阿文或维、阿文的标志牌,注明本人姓名、国籍和所在团名。标志牌由中国伊协统一设计制作。每年朝觐前,由国务院宗教事务局牵头召开一次重点工作省区、本《通知》会签部门和中国伊协参加的协调会议,研究该年度朝觐的具体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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