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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第五条 职工个人当年度月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上年度月均工资总额乘以个人缴交率。单位资助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金额,等于被资助职工上年月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交率。职工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按国家统计局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996年职工个人和单位的住房公积金缴交率分别为6%,以后每年提高1%,到2000年达到10%。
  第六条 住房公积金个人缴存部分,由单位在每月发工资时代扣,连同单位为职工缴存部分,一并由单位在发工资日后五天内(逢节假日顺延),缴存到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委托的银行,记入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公积金专户内各单位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单位要建立职工个人的公积金台帐。
  第七条 住房公积金自存入受托银行之日起,当年归集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本息暂按3个月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 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自建自住住房、私房翻建和大修等可按规定使用个人帐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职工在职期间死亡,其住房公积金本息结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可由其继承人按规定提取。
  职工离退休、调离本市或出国定居时,其住房公积金本息余额一次退还职工本人。
  职工在本市调动工作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
  职工因离职、停薪等各种原因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其住房公积金结余本息暂封存在原帐户内。
  第九条 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一)职工购买、建造、大修理自住住房抵押贷款;(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安居工程住房建设专项贷款;(三)单位购买、建造职工住房专项贷款。
  第十条 对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依法继承或受遗赠的住房公积金,免征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委员会负责制定住房公积金的归集、管理、使用的有关制度和政策,审批住房公积金的使用计划和发展规划,审议确定住房公积金的预决算,实施对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的领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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