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做好试点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的核实及国家资本金的核定工作。在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的基础上,核实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国家资本金,具体工作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国资企发[1996]25号文的规定执行。
涉及国有资产占用量及国家资本金核定的内容包括:
1.“拨改贷”转增国家资本金的。根据计投资[1995]1387号文和国资统发[1995]112号文的规定,列入“拨改贷”转国家资本金的企业,如果产权不发生变动,其清产核资结果经确认后,作为核定的依据;如果产生发生变动的,则需进行资产评估,以评估确认值作为核定的依据。
2.清产核资后增加或减少国家资本金。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帮助企业落实国办发[1993]29号文及财清[1994]15号文等清产核资的有关政策,以批准的清产核资结果,作为核定资本金的依据。
3.产权界定后涉及国家资本金变动的。
4.资本公积转增资本金的。
5.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涉及国有资产占用量和资本金变动的。
6.按国家规定国有资产收益用于对企业再投入的。
7.按规定减免或返还的税金、“两金”用于增加国家资本金的。
8.其他影响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占用量变动的。
上述涉及国家资本金和国有资产占用量变动的,试点企业根据有关部门的批文和规定,提交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审核后,并由投资主体或主管部门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试点企业根据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实的国有资产占用量及核定的国家资本金,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文或确认印章,按《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192号令)的规定,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试点企业国有资产占用量作为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依据。
(三)加强产权变动管理,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试点企业改制后,发生分立、合并、产权转让及剥离非经营性资产等行为时,凡涉及国家资本金或国有股权变动的,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后,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登记。试点企业改制后的股权管理,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国家体改委联合下发的国资企发[1994]81号文执行。
二、明确试点企业投资主体及其权利和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