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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一百一十二条 整体企业资产评估中特别要注意核查了解子公司、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和内部独立经营核算单位的资产、财务状况、经营情况;了解分析企业前三年、后五年的经营及效益情况;了解分析企业的专有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等无形资产情况,了解土地使用权处置情况等。核查中还要注意已摊销完、未建帐、待修理、待报废和在异地的资产,以及租入、租出的资产。
  第一百一十三条 整体企业评估的重置成本法是指分别求出企业各项资产的评估值并累加求和,再加减负债评估值,得出整体企业资产评估值的一种方法。整体企业评估的重置成本法也被称为成本加和法。其中,各项资产的评估值要根据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用适宜的评估方法求出。
  整体企业评估的重置成本法以企业重置各项生产要素为假设前提,因此,当被评估企业明显存在生产能力闲置、资源浪费时,应提醒企业重组资产,进行优化配置,缩小经济情形所涉及的资产范围。如果遇到确实无法分割资产或无法缩小范围,而闲置浪费情况甚为严重的情况时,评估人员要认真慎重地计算经济贬值,并详细说明评估依据和计算过程。
  第一百一十四条 整体企业评估的收益现值法要将企业未来收益折算为现值从而得出整体企业资产评估值。评估人员应认真调查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历史收益情况、行业状况;分析企业的发展前景,产品、市场、企业和行业的发展变化情况,逐项分析企业各类业务收入、业务量,分析企业未来获利能力。在认真细致地调查研究和获得翔实可靠数据资料的基础上,预测企业未来收益年期和收益额。对于企业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各种计划安排及其它预测资料,要在检验无误的情况下方可用作参考。要综合分析社会、行业、企业的资金使用效益和资产收益水平,审慎确定折现率。可以现有的统计数字或经济指标为基础,再进行综合分析调整。对于非亏损行业,整体企业的未来收益额可根据未来税后净利润来确定,折现率可以行业平均资金利润率为基础,再加上3%至5%的风险报酬率。除有确凿证据表明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外,折现率一般不高于15%。
  第一百一十五条 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正在建设过程中,投资机制、价格体系、企业资产重组、市场环境等方面正在发生较大变化,总体上说,企业未来收益额及其与资产额之间的比例关系尚不能确定。因此,近期内,对整体企业进行评估时,应采用重置成本法(即整体企业的成本加和法)确定总资产、总负债和净资产的评估值,同时采用收益现值法分析、验证重置成本法的评估结果,帮助判断是否存在无形资产,并为收益现值法的运用积累数据、摸索经验。遇有特殊情况时,评估人员也可采用其它具体方法和处理方式,并予以详细说明。
  第一百一十六条 进行整体企业评估还应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专门说明对于无形资产的分析判断的依据、过程和结论,说明收益现值法以及其它方法的试用、验算情况。
  第一百一十七条 要根据清查核实情况调整帐面原值、净值,对于未建帐的资产,应重新建帐。应以调整后的帐面值作为计算评估增值的基础。对于抵押或担保事项,应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章 资产评估报告书及送审专用材料

  第一百一十八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是评估机构在完成评估工作后委托方提交的说明评估目的、程序、标准、依据、方法、结果及其适用条件等基本情况的报告书。它对被评估资产在特定条件下的公允市价提出了专家意见,对评估机构履行委托协议的情况进行总结,并据以界定评估机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资产评估报告书也是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对评估机构的职业道德、执业能力和水平进行检查监督的依据。
  第一百一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独立、客观地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做到逻辑严密,格式规范,概念清晰、准确,内容真实、全面,结论清楚、肯定,叙述简明扼要。撰写资产评估报告书要符合有关规定和要求,要注意维护被评估资产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第一百二十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其内容主要是报告评估结论,阐述评估结果成立的前提条件,说明取得评估结果的主要过程、方法和依据,并附报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一百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的基本内容包括如下方面:
  1.资产评估机构。写明评估机构名称、评估资格的类型及审批部门。
  2.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写明单位名称、隶属关系、产权持有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简述资产占有方的概况。
  3.评估目的。写明经济情形类型、涉及有关方的名称、产权隶属关系及经济情形进展情况等。
  4.评估范围和对象。说明经济情况涉及资产的范围、类型、所处位置、归属的生产经营单位、处置方式等。
  5.评估过程。写明评估起止时间、主要步骤。
  6.评估原则。概括写明评估中遵循的主要原则。
  7.评估依据。概括写明评估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
  8.评估基准日。写明唯一的评估基准日期,说明一切取价标准均为评估基准日有效的价格标准。
  9.评估结果。报告各类资产和负债以及总资产、净资产的评估价及重置价。
  10.评估结果有效期。写明评估结果的有效期。按现行规定,有效期为一年,即评估目的在评估基准日后的一年内实现时,要以评估结果作为底价或作价依据(还需结合评估基准日的期后事项的调整)。超过一年,需要重新进行资产评估。
  11.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写明评估基准日后、有效期内资产数量及作价标准发生变化时的处理原则。资产数量发生变化,应根据原评估方法对资产额进行相应调整。当评估方法为重置成本法时,应按实际发生额进行调整;若资产价格标准发生变化,并对资产评估价产生明显影响时,委托方应及时聘请评估机构重新确定评估价。如果评估工作结束前资产价格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无法改变评估基准日,但资产价格的调整方法简单、易于掌握时,应予以说明,提醒委托方在资产实际作价时,进行相应调整。
  12.评估结果有效的其它条件。写明评估结果是反映评估对象在本次评估目的下,根据公开市场原则确定的现行公允市价,没有考虑将来可能承担的抵押、担保事宜,以及特殊的交易方可能追加付出的价格等对其评估价的影响,也未考虑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发生变化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资产价格的影响。说明当前述条件以及评估中遵循的持续经营原则等其它情况发生变化时,评估结果一般会失效。 
  13.资产评估报告书的使用范围。写明未经评估机构同意,不得向委托方和评估报告审查部门之外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发表于任何公开媒体上。
  14.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
  15.评估报告提出日期。
  16.资产评估机构法人代表、评估项目负责人和评估报告复核人签名,资产评估机构盖章。
  第一百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附件包括如下方面:
  1.附件一:关于《资产评估报告附件》使用范围的声明。
  写明附件供委托方用作了解评估有关情况并报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或评估行业管理机构审查。未经评估机构允许,附件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也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2.附件二:各项资产负债的评估结果清单。按明细列出每项资产和负债的名称、评估值,固定资产还需列出编号、规格、型号、重置价值。
  3.附件三:资产评估资产证书复印件。
  4.附件四:能够表明经济情形涉及资产范围、对象和生产经营单位的文件资料。
  5.附件五:房屋建筑物、土地使用权及其它重要资产的产权证明文件,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或规划图、开工证明、征地许可证等能表明产权归属的文件。
  6.其它必要的文件资料。
  第一百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正文的附件装订成册,封面上标明“资产评估报告书”和资产评估机构名称,送交委托方。  
  第一百二十四条 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须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由委托方报送审核资产评估报告、确认资产评估结果。资产评估机构还要报送《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
  第一百二十五条 《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材料一:关于《资产评估报告书送审专用材料》使用范围的声明。
  写明仅供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或其授权的单位审查资产评估报告书使用,材料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不得提供给其它任何单位或个人,也不得见诸于公开媒体。
  2.材料二:评估结果汇总表。写明各类资产、负债、总资产、净资产的帐面原、净值、重置价、评估价,以清查调整后帐面值为准计算的评估价比帐面净值的增减额和增减率。
  3.材料三:各项资产负债的清查评估明细表。
  4.材料四:企业清查资产和资产评估机构抽查、核实情况。
  5.材料五:各类资产、负债评估情况详细说明。包括具体评估方法、计算公式、计价标准、重要计价依据、主要资产评估示例、评估中主要问题等。
  6.材料六:关于无形资产的情况说明。包括对有技术、专利、商标、商誉的情况进行分析说明。
  7.材料七:企业资产负债表等原始会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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