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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九十六条 专利权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核查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1.专利权的法律保护状况,包括专利号、专利证书颁发部门和时间、专利公告文件、专利的类型、专利权人、有效期、续展时间及条件等。
  2.专利权的具体内容。包括专利名称、类别、具体内容、适用领域,专利的使用、保持、转让等权属,专利技术的先进性、垄断性、成熟程度等。
  3.专利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专利需要具备的经济、技术、设备、工艺、原材料、环境等方面的前提或基础条件,专利启用时间,使用范围,专利使用人数量,使用权转让情况等。
  4.专利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专利申请或购买、持有、延续等项支出成本;专利使用、授权使用及转让带来的历史收益。
  5.专利权的收益和预期收益额有关情况。包括专利的保护期、专利权人的经营管理能力、专利产品的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单位售价、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情况,同功能产品单位售价情况、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盈利情况,专利权的获利能力和收益水平等。
  第九十七条 专有技术(诀窍)评估中要注意核查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1.专有技术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类别、具体内容、适用产品和领域,真实性、有效性、先进性、垄断性、成熟程度,所经过的鉴定、验证等。
  2.专用技术能被保持的原因及预期的保持时间,改进技术、类似或相关技术的有关情况;
  3.专有技术的使用情况。包括使用专有技术需具备的经济、技术、设备、工艺、原材料、环境等方面的前提或基础条件,启用时间,使用范围,使用权和所有权转让情况。
  4.专有技术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专有技术的创制或购买、保持、改进等支出成本;专有技术使用、转让所带来的历史收益。
  5.专有技术的收益期和预期收益额有关情况。包括专有技术持有人的经营管理能力、技术更新和新产品开发能力,专有技术的获利能力和收益水平,专有技术产品的技术寿命和经济寿命,单位售价、销售量、市场占有率和利润情况,同功能产品单位售价情况、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盈利情况等。
  第九十八条 商标权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核查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1.商标权的法律保护状况。包括商标权注册登记部门和时间、审批和有关公告文件、商标权人、有效期及续展条件等。
  2.商标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文字、图案和声像,适用领域和范围,使用、保持、转让等权属。
  3.商标权的使用情况。包括商标启用时间,商标使用人数量,授权使用和使用权转让情况,商标使用范围、场所、对象,已使用次数或数量等。
  4.商标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商标权申报或购买、持有等项支出成本;商标使用、授权使用及转让所带来的历史收益。
  5.商标的知名度,广告宣传情况,同类产品的名牌商标。
  6.商标的预期寿命和收益情况。包括使用该商标产品的预期寿命、单位售价、销售量、市场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盈利情况等。
  第九十九条 特许经营权评估过程中要注意核查了解如下情况,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明确说明:
  1.特许经营权的法律状况。包括特许经营权的授权人、授权文件、被授权人的资格要求,特许经营有效期、适用范围、续期和改变范围等条件,该经营权的原始持有人,法律法规对该类经营权的有关规定等。
  2.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包括名称、类别、具体内容、适用领域,使用、保持、转让、再次特许授权等权属。
  3.特许经营权的使用情况。包括需要具备的法律、经济、市场、技术、设备、工艺、原材料、环境等方面的前提或基础条件,启用时间,使用范围,该经营权现有使用人的数量、分布范围、市场划分及市场占有率等。
  4.特许经营权的成本费用和历史收益情况。包括申报或购买、持有、延续等项支出成本;使用、转让、再次特许授权所带来的历史收益。
  5.特许经营权的收益期和预期收益额有关情况。包托特许经营权持有人的经营管理能力、预期业务量、经营对象的预期寿命、市场占有率和预期收益,主要竞争对象的市场占有率、盈利情况等。
  当某类特许经营权的授予行为不属于经济行为时,需慎重考虑是否对它进行评估。
  第一百条 在评估商誉(不可确指无形资产)时,特别要注意全面核查了解被评估整体企业的内部结构,资产配置,各项业务及其收入,财务状况,经营管理情况,市场占有率,行业平均收益水平,行业发展趋势,社会平均收益水平,资金利率水平,产品和技术的更新、替代以及竞争者的情况。在此基础上,正确分析预测未来收益年期、折现率、收益额或收益率。
  视情况不同,商誉评估可选用超额收益法,将企业收益与按行业平均收益率计算的收益之间的差额(即超额收益)的折现值确定为企业商誉的评估值;也可选用割差法,即将收益现值法测算出的整体企业评估值,减去通过各种适宜的方法分别评出的该整体企业各单项资产的评估值,以其差值作为该整体企业商誉评估值。商誉评估值最低为零。

第十一章 负债的评估

  第一百零一条 负债是企业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的需以未来资产或劳务来偿付的经济债务。对企业而言,负债根据还款期的不同,分为长期负债和流动负债两种。在进行整体企业评估或在其它涉及负债项目而需要确定净资产评估值时,要对企业负债或与被评估资产相对应的负债进行评估处理。
  第一百零二条 负债评估的重点在于检验核实各项负债的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实际债务人、负债额。对于整体企业的负债项目,应单独评估并列示。对于与某项资产相对应的负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不同,予以单独评估并列示,或者在评估该项资产时扣减相应负债额并予以说明,而不再单独列示。
  负债评估值要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产权持有者实际需要承担的负债项目及金额确定。对于预提大修理费等非实际承担的负债项目,按零值计算。
  第一百零三条 评估人员应注意审查核实在评估基准日收到但尚未处理的所有购货发票,以及虽未收到发票,但已到达企业的商品,以防止漏记应付帐款。
  第一百零四条 对于各种存在抵押或担保的债务,评估人员应注意审查核实抵押或担保的资产产权是否归属企业,其价值是否真实,担任担保的企业或机构的条件是否具备,相关契约是否得以履行等。

第十二章 资源性资产评估

  第一百零五条 资源性资产是指由自然因素形成的、具有开发价值的一切经济资源。它由特定主体排它性地占有。资源性资产存在于自然界,它一经过开发、加工后,即转化为非资源性资产。
  第一百零六条 资源性资产评估时要以其开采权、开发权、使用权和其它各种权利或获利能力为评估对象,以这种权利所能带来的经济利益为计算基础,要充分考虑资源性资产的合理开发、有效利用、有偿使用、充分补偿、有利再生等资源开发利用的总原则对评估原则、方法和评估结果的影响。
  第一百零七条 根据被评估资源性资产的具体情况不同,可分别选用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和现行市价法。
  资源性资产评估的收益现值法根据资源性资产的开采权、开发权、使用权或其它权利所能获得的未来收益折算成现值,确定评估值。要注意不能将其它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资源性资产的收益中。重置成本法要根据现在要取得该资源性资产的开采权、开发权、使用权或其它权利所需的全部成本确定评估值;现行市价法要根据同等条件的资源性资产使用权、开采权、开发权或其它权利的现行市场交易价调整确定评估值。评估人员还可以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要求及评估对象的具体特点,采取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的其它具体处理方法。
  第一百零八条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接受委托进行资源性资产评估时,必须要求委托方提供国家法律文件和有资产部门对经济行为的批准文件,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三章 整体企业资产评估

  第一百零九条 整体企业资产评估是对独立企业法人单位和其它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的经济实体全部资产和负债所进行的资产评估。
  第一百一十条 整体企业的评估范围一般应为该企业的全部资产和负债。如果根据评估目的所涉及资产的范围可以明确无误地将待评企业的主体部分划入评估范围,而将该企业的一些下属子公司、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并独立核算的分公司和其它单位划出评估范围之外,则可视具体情况,仍然先将主体部分进行整体评估,再按划出部分进行相应调整。
  如果没有取得凭据,全资子公司应划入评估范围,控股及非控股子公司作为长期投资进行评估。
  整体企业的内部往来应经核实后相互抵消。
  第一百一十一条 确定整体企业评估范围时,应依据企业申办有关经济情形时的申报报告及有关上级单位和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有关协议、合同、章程,产权证明等文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具体划定。涉及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一般应先由企业报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进行产权界定。特殊情况下,也可在产权界定的同时进行资产评估,并明确说明产权纠纷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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