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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七十五条 在建筑物实体性陈旧贬值或成新率的分析计算过程中,要注意分析设计使用年限、实际建造质量、现行状况和物理寿命,要根据建筑物类型、用途、实际使用时间、环境和条件,维修状况和大修理情况,现行状态及使用效果等情况,针对建筑物的结构、基础、墙体、装修等各部分,确定价值影响因素及影响程度。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建筑物,其成新率高于30%。
  功能性陈旧贬值须结合重置对象来考虑。经济性陈旧贬值须结合整体资产的经营效益来考虑。
  第七十六条 施工建设过程中必然发生的设备、物资、资金等方面的消耗,应纳入评估值的计算考虑中。
  能正常使用的建筑物,其评估值应不低于重置成本的30%和该建设物报废清理的净收益额。
  第七十七条 当建筑物数量繁多时,可进行分类,将相同或甚为相近的建筑物分别编组,通过解剖麻雀,然后在组内进行点面推算相应确定评估值。对于复杂、大型、高价等重点建筑物仍需逐项进行鉴定和评估。
  第七十八条 对于可独立经营获利的建筑物,条件适宜时也可采用收益现值法评估。当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作为房地产具有独立经营获利能力时,也可将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合并为房地产按照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当把未来预期净收益折算为现值时,所选折现率可能会高于15%。
  第七十九条 当存在着具有可比性的三个以上建筑物或房地产交易实例时,也可采用现行市价法进行评估,即将被评估的建筑物或房地产和市场近期已销售的相类似的建筑物或房地产相比较,找出评估对象与每个参照物之间在建筑物或房地产价值影响诸因素方面的差异,并据此对参照物的交易价格进行比较调整,从而得出多个参考值,再通过综合分析,调整确定被评估建筑物或房地产的评估值。
  第八十条 条件允许时,可按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的顺序选用评估方法,也可以一种方法为主,采用其它方法验证。
  评估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前述基本方法之外的具体评估方法和处理方式。
  第八十一条 应根据建筑物实际使用情况,判断该建筑物是否报废。计提折旧的建筑物如果还能正常使用,仍应正常进行评估计价。对于因为实体性磨损和功能性损耗而确实不能使用或国家法令强制报废的建筑物,应按清理变卖后的净收益额确定评估值,并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要求企业办理有关报批手续。
  对于待修理建筑物,可按修复后的状态评估,再将预计修理费用为负值扣除,并予以专项说明。
  对于维修、改造、大修理和资金投入情况及对建筑物评估值的影响应加以说明,以利于正确理解评估结果。
  第八十二条 评估目的为出租建筑物时,也应评出建筑物的现行公允价格,再折现算出年租金的标准价,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中说明评估所依据或设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及基本租赁条件。
  第八十三条 利用外汇资金形成的建筑物,对其中的国产材料及其他物资、施工机械,国内设计、勘查、施工及其他国内费用、国产设备等,均按国内人民币资金进行工程建设来确定相应的资产评估值。如果该资产评估目的属于组建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等涉外经济行为,则应将外汇发生额折算为人民币,确定评估值。

第九章 土地使用权评估

  第八十四条 土地使用权是土地使用者依法对土地进行使用或依法对其使用权进行出让、出租、转让、抵押、投资的权利。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我国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农村或城郊的部分土地归集体所有,使用者无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可单独作为无形资产进行评估,也可和地上建筑物一起作为房地产进行评估,还可随整体企业一并评估。
  第八十五条 现行市价法、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都可用于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如果土地使用权交易比较发达,首先选用现行市价法,根据市场交易案例进行比较调整,得出评估值;否则,可考虑采用收益现值法,根据土地使用权预期收益的折现值确定评估值;当这两种方法都不宜采用时,再采用重置成本法,根据现在欲取得土地使用权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确定评估值。具体评估时,还可根据评估对象具体情况,选用符合资产评估原理和其它具体方法和方式。
  第八十六条 采用现行市价法时,须通过市场调查,选择三个以上正常交易的实例作为参照物,参照物与评估对象应属同一城区或农村地区,地块条件基本一致,交易时间应尽量接近评估基准日。然后针对交易条件、成交时间、区域和个别因素、容积率、使用年期等因素,进行比较调整,最后确定评估值。
  第八十七条 采用收益现值法时,须根据土地使用权所能带来的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确定评估值,须避免将其它资产带来和收益误算到土地使用权的收益中。目前,所选折现率可能会高于15%。
  第八十八条 采用重置成本法时,须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土地使用权持有者欲取得该土地的使用权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通常应计算如下几类费用:
  1.农村征地、补偿费用,或城镇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和动迁费用;
  2.土地开发、配套费用;
  3.资金成本;
  4.其它有关税费。
  具体计费项目和数额按评估基准日执行的当地标准确定。若评估时发现原定评估基准日后计费标准发生重大改变,则应调整评估基准日。
  第八十九条 各城市颁布的基准地价不能简单、直接地充当现行公允价格,算为评估值。当已颁发的基准地价确实对当地的土地使用权价格发生着决定影响时,方可以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被评估土地的具体情况和当地土地出让金的实际征收水平,相应确定土地使用权的评估值。应注意详细了解基准地价的组成部门、适用范围及其它有关规定。注意与建筑物评估相衔接,土地的征用、开发和配套等费用不要重复计算或漏算。对于与现行市场价格差距过大的基准地价,则不能用作计算的基础。
  第九十条 土地使用权出租评估时,应按出租年期计算出土地使用权价格,再折算出年租金标准价,并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说明评估所设定的租金支付方式。
  第九十一条 当中方不以土地使用权出资、而由中外合资或合作企业缴纳土地使用费时,须计算各种开发配套费等,作为土地开发费。

第十章 无形资产评估

  第九十二条 无形资产是指特定主体控制的不具有独立实体,而对生产经营长期持续发挥作用并带来经济利益的一切经济资源。资产评估中的无形资产可分为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不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是商誉,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包含专利权、专有技术(诀窍)、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藏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地质矿藏勘探成果资料等。
  第九十三条 无形资产一般具有以下特征:
  1.无形资产不具有物质实体,却又依托于一定的物质实体;
  2.具有某种权利或信誉,这种权利或信誉是其自身发展形成的;
  3.无形资产为生产经营持续地带来经济利益,并由一定主体排他性地控制。
  第九十四条 无形资产评估须以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以无形资产的获利能力为评估对象,以无形资产所能产生的收益为基础,如果某项无形资产成为其它资产发挥效用或生产经营活动中必不可少的因素,一般它就应该成为评估对象。
  无形资产评估过程中特别要注意核查鉴定产权和经济行为的合法性、有效性;核查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可靠性和权威性;确定无形资产的种类、具体名称、存在形式以及有关权属的具体内容;从法律、经济、技术及获利能力等方面分析判断各项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并分析确定无形资产的存续期;确定无形资产产权利益主体变动的具体方式和设定条件;注意保护秘密。
  第九十五条 根据所评无形资产的具体类型、特点、评估目的及外部市场环境等具体情况,选用现行市价法或收益现值法、重置成本法等评估方法。
  采用现行市价法评估无形资产时,特别要注意被评无形资产必须确实适合运用现行市价法,注意掌握公开市场原则,充分重视被评无形资产的特点。当类似无形资产之间具有可比性时,可根据它们的交易条件、市场交易价格和价值影响因素的差异,调整确定评估值,当被评无形资产曾向多个使用者转让使用权时,可结合受让者的具体情况调整确定评估值。
  采用收益现值法时,要注意分析超额获利能力和预期收益,注意收益额的计算口径与被评无形资产相对应,不要将其它资产带来的收益误算到无形资产的收益中;要充分考虑法律法规、宏观经济环境、技术进步、行业发展变化、企业经营管理、产品更新和替代等因素对无形资产收益期、收益额和折现率的影响。
  当被评无形资产确具超额获利能力,但不宜采用现行市价法和收益现值法时,可采用重置成本法进行评估。要注意根据现行条件下重新形成或取得该无形资产所需的全部费用(含资金成本)确定评估值;要注意扣除实际存在的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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