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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第十六条 清算价格法是根据企业清算时资产的变现价格确定评估的资产评估方法。
  清算价格法主要用于企业破产清算的资产评估。当企业根据章程、出资协议的规定进行结业清算时,如果企业亏损,或企业资产被拆零处置,也可采用清算价格法。
  第十七条 要根据评估方法的适用条件、评估目的、评估对象的具体情况选用一种或几种方法分别评估,将得出的结果进行分析比较,得出公允的结果。

第三章 资产评估操作程序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操作程序是指评估机构自接受评估项目委托起至完成评估项目、建立项目档案止的全部工作过程和步骤。整体企业或单项资产的评估操作程序一般有如下主要内容:
  1.明确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和范围;
  2.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3.选定评估基准日;
  4.拟定评估方案;
  5.指导资产占有单位清查、填报资产,搜集准备资料;
  6.检查核实资产,验证资料;
  7.检测鉴定资产;
  8.选择评估方法和计算公式;
  9.针对具体对象进行评定估算;
  10.分析确定评估结果,撰写评估说明;
  11.汇总编写资产评估报告、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12.评估机构内部审核检验评估结果;
  13.提交资产评估报告书,并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
  14.根据资产评估审核确认单位的意见进行补充或修改调整评估报告内容。此步骤仅适用于按规定需报送审核验证及确认的项目;
  15.建立项目档案。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目的是资产评估所服务的经济行为的具体类型。评估目的会影响评估方法、依据的选择和评估结论的形成。针对某项评估目的得出的评估结论不能套用于其它评估目的。
  第二十条 经济行为涉及到的全部资产均应列入资产评估范围。通过对其使用而能获得经济收益的各种物品(资源)和权利,都可能成为评估对象。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在开展每项资产评估业务之前,均须与委托方签署“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
  “资产评估业务委托协议”是评估机构与委托方对各自权利、责任和义务的约定,是一种经济合同性质的契约。资产评估委托协议须写明委托方和评估机构的名称、住所、工商登记注册号、上级单位、资产评估资格类型及证书编号;评估目的、评估范围、评估对象的类型和数量、评估工作起止时间、评估机构的其它具体工作任务、委托方须做好的基础工作和配合工作;评估收费方式和金额;反映评估业务委托方和评估机构各自的责任、权利、义务以及违约责任的其它具体内容。
  资产评估委托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规定,并做到内容全面、具体,含义清晰准确。
  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应由委托方按规定办妥资产评估立项后再进行评估业务委托。
  第二十二条 评估基准日是评估结论开始成立的一个特定时日。在形成评估结论过程中所选用的各种作价标准、依据也要在该时点有效。
  一个评估项目只能有一个评估基准日。在征求委托方意见的基础上,评估机构选定评估基准日,选择的评估基准日,应有利于保证评估结果有效地服务于评估目的,尽量减少避免评估基准日后的调整事项,准确划定评估范围,准确高效地清查核验资产,并合理选取评估作价依据。评估过程中要及时地调整不适宜的基准日。
  第二十三条 评估方案是评估机构进行该项资产评估的前期规划和安排。其主要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范围和对象、评估基准日、评估项目负责人和评估人员组织安排、现场工作计划、评估工作和时间安排、拟采用评估方法等。实际执行过程中可对评估方案进行适宜调整。
  第二十四条 资产占有单位要对待评估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填写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见附表),根据评估机构的要求搜集提供有关资料。评估机构要给予必要的指导,提出具体要求。需要搜集提供的资料有如下内容:
  1.评估目的、相关经济行为的申请、批件、协议以及资产评估立项申请及批复等;
  2.产权归属证明文件;
  3.各类资产和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
  4.资产及负债清查核实及调整情况说明;
  5.有关原始凭证,包括会计报表、盘点表、对帐单、询证函、平面图、鉴定证书、决算资料、重要资产购置发票、重要合同、高精尖重要设备运行记录和大修理、改造记录等;
  6.待核销,报废资产情况说明及证明材料;
  7.作为作价依据的法规制度文件、技术经济标准、价格标准、价格资料、询价记录等。
  有些资料需由评估机构从社会上自行搜集。
  第二十五条 评估机构必须派出足够数量、富有经验的专职业务人员到现场检查核实资产占有单位进行的清查情况,验证所提供的资料。要逐项核查建筑物、机器设备、在建工程;逐笔检查长期投资、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和货币资金、应收及预付款项、短期投资等资产及负债;抽查核实存货,数量要占总量40%以上,帐面价值量要占总值60%以上,其中残次、变质失效、积压过时及其它待核销报废的,需逐笔核实;逐项验证所提供的资料,判断其可信、有效情况。
  对检查核实中发现的遗漏、重复以及帐务处理不当等情况要予以纠正,重新填写“清查调整后帐面值”栏目,检查核实情况还需写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在清查和检查核实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分散在别处或异地分公司、办事处、门市部、经销点、子公司、参股公司等单位,以及租入、租出、共用、有偿和无偿使用等资产。
  第二十七条 评估机构须派出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评估经验的评估人员到现场对有关资产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工作。对于待修理、待报废固定资产、高精尖重要设备和特殊建筑物,当现有资料不足以为凭时,需动用技术检测手段。
  第二十八条 根据评估目的、评估依据和评估对象具体情况,选择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或其它适宜的具体评估方法进行评定估算。选择的具体方法要符合资产评估基本原理和资产评估行业管理规定及本规范意见的原则要求。
  第二十九条 评估人员分类撰写资产评估说明,分析确定各项资产的评估结果,填写完成各类资产负债清查评估明细表。项目负责人组织汇总评估结果,编写评估报告,汇集资产评估工作底稿。
  第三十条 评估机构必须建立严格的内部复核制度,核查工作底稿,分析资产评估报告书,验证资产评估结果,纠错补缺。复核意见应归入工作底稿,资产评估报告书需有复核人签字。
  第三十一条 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工作,不受委托方或其它人的主观意愿的影响。但对委托方指出的资产评估工作中和资产评估报告中存在的疏忽、遗漏、错误之处,评估机构应认真予以改正。对委托方提出的疑问,应予以解答。
  第三十二条 涉及国有资产占有单位的资产评估项目,还要由委托方按规定申报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并附报资产评估报告书及有关资料。评估机构也须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并负责进行补充和修改调整。确认后,评估工作方告结束。
  第三十三条 评估工作结束后,应及时将有关文件资料分类汇总,登记造册,建立项目档案,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评估机构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四章 流动资产和其它资产的评估

  第三十四条 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一年或一个经营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在实际评估中可分为以下六种基本类型:
  1.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及其它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包括应收帐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预付货款;
  3.短期投资,包括各种能够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有价证券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
  4.存货,包括商品或产成品、在产品、半成品以及各类原材料、燃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5.待处理流动资产,包括待批准转销或作其它处理的盘亏、削价、毁损、报废、呆死帐等流动资产;
  6.其它流动资产,指除以上资产之外的流动资产。
  第三十五条 流动资产的原始会计资料对于准确、高效地清查核实资产,选择评估方法,确定评估结果具有重要意义,须予以认真核验。所选评估基准日应尽可能在会计期末,清查盘点时间应尽量就近于评估基准日,以便有利于准确查明评估基准日的数量和帐面价值。当抽查核实中发现原始资料或清查盘点工作可靠性较差时,要扩大抽查面,直至核查全部流动资产。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既可随整体企业一并评估,也可单独评估。评估人员在实际工作中要根据评估目的、流动资产的具体类型和特点选择评估方法。
  第三十七条 货币资金按核对无误后的帐面价值作为评估值。其中外币资金需按评估基准日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为人民币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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