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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2月21日,实施日期:2011年2月21日)废止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转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
 (试行)》的通知
 (国资办发[1996]2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
  为规范资产评估操作,提高资产评估审核确认工作水平和效率,现将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制定的《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及时转发资产评估机构,并在审核确认评估报告以及检查监督评估工作中贯彻执行。实际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请反映给中国资产评估协会,为以后修改提供参考。

  附件: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一九九六年五月七日

附件:

           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我国资产评估事业发展的需要,提高资产评估工作水平和效率,保障资产评估有关当事人的正当权益,特制定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操作规范”)。
  第二条 本操作规范用于指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确定资产现行公允价格而进行的各项资产评估,包括涉及国有资产产权利益主体变动时按规定进行的资产评估及其审核验证。
  第三条 本操作规范为资产评估基本操作的规范意见,评估人员在实际评估过程中,因为具体情况不同而采用本规范之外的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方法时,须在资产评估报告书中专门予以详细说明。
  第四条 本操作规范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中国资产评估协会负责修改和重新颁布。

第二章 资产评估基本原则和基本方法

  第五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
  独立性原则是指资产评估要由具有资产评估行业管理机构授予资产评估资格的社会公正性机构独立进行操作,不受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评估机构及操作人员与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
  客观性原则是指评估人员要从实际出发,认真进行调查研究,在掌握翔实可靠资产的基础上,采用符合实际的标准和方法,得出合理、可信、公正的评估结论。
  科学性原则是指在具体评估过程中,根据特定目的,制定科学的评估方案,采用科学的评估程序和方法,用资产评估基本原理指导评估操作。
  第六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原则,即以被评估资产的产权利益主体变动为前提或假设前提,确定被评估资产在评估基准日时点上的现行公允价值。产权利益主体变动包括利益主体的全部改变和部分改变。
  第七条 资产评估要遵循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替代性原则和公开市场原则等操作性原则。
  资产持续经营原则是指评估时需根据被评估资产按目前的用途和使用方式、规模、频度、环境等情况继续使用,或者在有所改变的基础上使用,相应确定评估方法、参数和依据。
  替代性原则是指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公开市场原则(也叫公允市价原则)是指资产评估选取的作价依据和评估结论都可在公开市场存在或成立。公开市场是指一个竞争性的市场,交易各方进行交易的唯一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交易各方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具有较为充裕的时间,对被评估资产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且不具有排它性。在公开市场上形成或成立的价格被称为公允价格。
  第八条 不论资产的历史成本和历史收益状况如何,都可以根据其现行交易、出售价格,或者未来收益的折现值,或者现行购买、建造成本确定该资产的现行公允价格。
  第九条 资产评估方法是确定特定条件下资产现行公允价格的特定技术规程。资产评估基本方法有现行市价法(市价法)、收益现值法(收益法)、重置成本法(成本法)和清算价格法。
  第十条 现行市价法是指在市场上选择若干相同或近似的资产作为参照物,针对各项价值影响因素,将被评估资产分别与参照物逐个进行价格差异的比较调整,再综合分析各项调整结果,确定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
  现行市价法的适用条件为:
  1.存在着三个及三个以上具有可比性的参照物;
  2.价值影响因素明确,并且可以量化。
  第十一条 收益现值法是通过估算被评估资产在未来的预期收益,并采用适宜的折现率折算成现值,然后累加求和,得出被评估的评估价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其基本计算公式为:
  评估值=未来收益期内各期的收益现值之和
  即:
    n    Ft
  P=∑————————————
    t=1  (1+i)t
  式中:p——评估值;
   Ft——未来第t个收益期的预期收益额;当收益期无限时,t为无穷大;当收益期有限时,Fn值中还包括期末资产剩余净额。
  i——折现率;
  收益期限、预期收益额要由评估人员分析预测评估对象的未来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如无明确说明,本操作规范所称收益期指收益年期。
  折现率是将未来收益折成现值的比率,它反映资产与其未来营运收益现值之间的比例关系,它要由评估人员根据社会、行业、企业和评估对象的资产收益水平综合分析确定。具体评估时,可以行业资产收益水平为基础,结合企业、评估对象、社会的资产收益水利及其未来变化情况进行确定。近一段时间内,除有可靠凭据表明确实具有高收益水平或高风险以及确有特殊情况之外,折现率取值不超过15%。折现率选择时还要注意所选收益额的计算口径应与折现率的口径保持一致。
  收益现值法的适用条件为:
  1.资产与经营收益之间存在稳定的比例关系,并可以计算;
  2.未来收益可以正确预测。
  第十二条 重置成本法是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或建造一个全新状态的被评资产所需的全部成本,减去被评估资产已经发生的实体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和经济性陈旧贬值,得到的差额作为被评估资产的评估值的一种资产评估方法。采用重置成本法确定评估值也可首先估算被评估资产与其全新状态相比有几成新,即求出成新率,然后用全部成本与成新率相乘,得到的乘积作为评估值。
  重置成本法的基本计算公式为:
  1.评估值=重置价值-实体性陈旧贬值-经济性陈旧贬值-功能性陈旧贬值
  2.评估值=重置价值×成新率
  采用重置成本法计算出的评估值不低于该资产清理变现的净收益。对于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资产,其成新率不低于15%,评估值不低于重置成本的15%。
  第十三条 重置价值是指在现时条件下,重新购置、建造或形成与评估对象完全相同或基本类似的全新状态下的资产所需花费的全部费用。
  重置价值有复原重置价值和更新重置价值两种。在考虑按照复原重置或更新重置确定重置价值时,要符合替代性原则。
  资产的重置价值构成项目及重置价值数额,一般根据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用者在评估基准日自行购置、建造或形成该项资产,投入使用并达到正常生产状况或进入生产过程所需发生的全部费用项目及需要承担的费用金额来确定。当协议明确规定其中某些费用由评估目的实现后的资产占用者支付时,该部分价值方可不计入重置价值。资产评估报告需对此予以明确说明。
  第十四条 实体性陈旧贬值是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造成的贬值。确定实体性陈旧贬值时,应综合分析资产的设计、制造、使用、磨损、维护、修理、大修理、改造情况和物理寿命等因素,将评估对象与全新状态相比较,考察由于使用磨损和自然损耗对资产的功能、使用效率带来的影响,从而确定实体性陈旧贬值额。
  功能性陈旧贬值是由于技术相对落后的贬值。计算功能性陈旧贬值时,主要根据资产的效用,生产加工能力,工耗、物耗、能耗水平等功能方面的差异造成的成本增加和效益降低,相应确定功能性陈旧贬值额。评估功能性陈旧贬值时,要重视技术进步因素,注意替代设备、替代技术、替代产品的影响,同时还要充分考虑行业技术装备水平现状及资产更新换代速度。
  经济性陈旧贬值是由于外部经济环境变化造成的贬值。计算经济性陈旧贬值时,主要是根据由于产品销售困难而开工不足或停止生产,形成资产的闲置,价值得不到实现等因素,确定其贬值额。当资产使用基本正常时,不计算经济性陈旧贬值。
  第十五条 成新率反映评估对象的现行价值与其全新状态重置价值的比率。计算成新率时,要通过综合分析评估对象全新状态时的价值影响因素及其影响程度,将评估对象与其全新状态相比较,相应得到各价值影响因素的分值,累加后得出成新率。
  在成新率分析计算过程中,应充分注意资产的设计、制造、实际使用、维护、修理、大修理、改造情况,以及设计使用年限、物理寿命、现有性能、运行状态和技术进步等因素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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