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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
 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1995年12月18日 国资办发[1995]1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国资办发[1995]122号,以下简称《通知》)已发布,现对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1990年底以前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公司,若以前进行过资产评估,评估结果也经省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尔后不再发行新股,股权结构也未发生变化的,可不再进行资产评估。
  上市公司配股时,若国有股东用现金认购配股,可不再进行评估;若国有股东用实物资产认购配股,则应对实物资产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二、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净资产值是国有股折股的依据;资产评估结果是企业调帐或建帐及报财政部门审批的参考或依据;经确认的租金标准和使用费标准是确定实际租金或使用费的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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