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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
 股票资产评估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5年11月22日 国资办发[1995]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
  最近,各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企业、资产评估机构及有关单位在对组建上市公司及发行上市股票资产评估工作中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将有关规定予以重申,并将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第91号令《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国有资产占有单位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都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由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产评估立项、确认:
  1.改组设立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上市股票;
  2.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
  3.老股份制企业重新规范、股票上市交易;  
  4.海外上市;
  5.股票已在国内上市,需在境外上市;或已在境外上市,需在国内上市;
  6.已发行上市股份,需要增(配)发其它种股票;
  7.已进行过资产评估,但评估行为不是上述目的,或者自评估基准日起一年内不能完成确认、审批股权、工商注册登记、安排上市发行等工作;
  8.必须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二、资产评估立项申报人为拟改组设立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或已设立的股份公司。申报人经其上级单位向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并附报设立股份公司、股票上市或发行的有关批准文件和社会募集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情况。同级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转报其上级。在材料完备、手续齐全后,每个上级单位和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均须在收到立项申请后的十日内签署意见并转报。最后,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在收文后的十日内作出资产评估立项批复。
  三、批准立项后,立项申报人必须聘请具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共同颁发的从事证券业评估资格证书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应划入评估范围的全部资产及相关负债进行全面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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