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00%
  以上指标应按各类资源分别计算反映。
               本年度资源性收费或收益总额
  2.资源开发收益率=-------------------×100%
             本年度资源开发费摊销+资源管理性支出
  资源性收益指水利单位依法出让、转出和出租资源性资产所获得的收入。
  第五十五条 水利单位国有资产考核指标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核定下达。
  第五十六条 水利单位提出国有资产考核指标价值申报方案和达到考核标准的具体实施方案,连同必要的说明材料在考核年度开始两个月内报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审查汇总后,在一个月内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第五十七条 考核年度终了,单位按照批准的国有资产考核指标值和具体实施方案,对实际执行情况和结果进行检查总结。总结分析报告连同财务报告及时报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水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对总结分析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后,应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核定。
  第五十八条 水利单位总结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考核期扣除客观因素后,单位国有资产考核指标完成情况及因素分析;
  2.具体客观因素;
  3.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和问题;
  4.今后的措施和意见。
  第五十九条 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根据考核结果,其奖惩办法,按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财政部、劳动部国资企发(1994)98号《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增考核试行办法》中有关规定执行。非经营性资产、合理、节约、有效使用状况考核的奖惩办法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章 责任

  第六十条 水利国有资产的国有资产是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水利单位及工作人员都有依法维护其安全、完整,努力促使其保值增值的义务和责任。
  第六十一条 监督管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机关、政府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责任。
  1.未按规定履行监督职责,对被监督单位及管辖单位财产流失的情况不掌握、不反映、不采取相应措施的;
  2.不按规定权限擅自批准产权变动的;
  3.超越权限干预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权,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六十二条 水利单位在经营性资产经营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上级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有权责令其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建议主管部门对单位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免除(解聘)其职务,或给予降职、撤职处分。
  1.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亏损,亏损额继续增加的;
  2.在承包、租赁、股份制改组、联营或者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以及向境外投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3.向其他单位投资或者向境外投资,未在财务报告中如实反映收益状况或者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
  4.擅自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
  5.未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以及不如实填报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