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资源性资产
第四十八条 资源性资产是指水利单位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获得,或经法定程序批准取得和拥有的水资源、水域、岸线、滩地、土地、水工程范围内的砂、石、土料等资料。
第四十九条 水利单位依法取得的资源性资产,必须注意合理开发、有偿利用,保护资源环境、提高资源质量,确保资源形成、持续、再生、增量、开发的良性状态。
第五十条 水利单位依法取得的资源性资产,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规定,其使用权可以出让、转出和出租。
水利单位资源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要明确产权主体,经水利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 水利单位依法取得的资源性资产的净收益和依法出让、转出和出租的净收入,应按国家规定缴水行政主管部门,纳入预算内管理。
第五十二条 水利单位取得的资源性资产,要加强实物量的管理和控制。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对所属水利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节约、有效的使用及保值增值状况进行考核与评价。
考核一般以年度作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缩短或延长的,由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有关规定决定,其考核与评价以单位会计决算资料及相关资料为依据,暂不考虑货币的时间价值。
第五十四条 水利国有资产考核与评价指标
一、经营性资产考核与评价
(一)考核指标:
1.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水利国有资产总额-考核期内新增投入水利
国家资本)÷考核期初水利国有资产总值×100%
说明:(1)单位水利国有资产总值,根据单位水利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核定,包括水利国家资本金,国家已收取投资收益和国家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
水利国有资产价值总量=水利国家资本金+国家水利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
+国家已收取的水利投资收益
国家水利投资应享有的其他权益=[(资本公积-专项拨款和各种建设基金形成的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水利
国家资本÷实收资本)+水利专项拨款和各种水
利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2)考核期内新增投入水利国家资本=考核期内新增投入水利实收资本+考核期内水利专项拨款和各种水利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
(3)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达到100%时为保值,大于100%时为增值。
2.政策性亏损单位考核指标
实现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00%
核定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说明:(1)实现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计算方法同指标1
(2)核定水利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由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核定,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