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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六条 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任务,是解决水利单位与其他单位、个人之间以及水利单位之间的财产关系中不明确和有争议的问题;明确水利单位对联营、合资、股份制等企业投资的产权及权益;划清水利单位对集体及其他经济性质经济组织的原始投入和增值;规范不同产权主体之间的产权关系,把应属国家所有的净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管理的范围。
  第十七条 下列经营性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贷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水利单位投资形成的资产;
  2.水利单位运用水利国有资产及在经营中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水利单位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收益形成的资产;
  3.水利单位用借款或借款性集资等筹资方式形成的资产及其收益;
  4.由水利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兴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兴办的水利单位,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5.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
  6.依据国家规定或经国家批准用于投资或归还投资贷款的减免税金、利润形成的资产;
  7.水利单位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的财产(不包括个人缴纳的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单位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
  8.用水利国有资产兼并、购买其他企业单位所取得的资产产权;
  9.交由集体或其他经济组织使用,凡未依法办理产权转移手续的资产。
  第十八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下列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1.中方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所形成的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等(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5.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6.企业清算或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第十九条 股份制企业中下列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1.水利单位以水利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水利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
  2.水利单位以水利国有资产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及未分配利润,按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比例所占相应份额。
  第二十条 水利单位对外投资所有权的界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依下列办法处理:
  1.水利单位以各种形态的水利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其原始投资及投资的增值,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2.凡投入时没有约定是投资或者债权关系的,可由双方重新协商确定,分别按投资或者债权关系处理;
  3.水利国有资产投资收益,留用于被投资单位继续使用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分得的增值属于水利国有资产。
  第二十一条 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各种形式向水利单位投入或拨款形成的各种形态的非经营性资产以及水利单位接受的捐赠和其他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
  第二十二条 水利单位由国家认定、依法取得和拥有的水资源、土地、滩地、水域、岸线等资源性资产,界定为水利国有资产,并应履行有关法律手续取得法律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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