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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水利部关于发布《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国家国有资产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办法和规定;
  2.负责制定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单位特点,制定水利国有资产考核评价指标体系,从总体上考核水利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状况;
  4.依据国家规定,负责组织水利单位的清产核资、资产统计、产权登记、产权界定及直属单位产权纠纷处理等基础管理工作;
  5.负责规定权限范围内水利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财产处置的审批和对所属水利单位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审核;
  6.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和考核评价;
  7.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所属水利单位资产经营者聘任、解聘和奖惩的建议;
  8.协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查处水利单位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9.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各级水利主管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的规定和要求,组织、实施所属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工作,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负责并报告工作;
  2.汇总、整理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信息,及时按规定要求报送有关报表、资料,反映有关情况;
  3.对所属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实施监督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提出初审意见;
  4.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组织所属单位财产清查、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等基础工作,负责规定权限内国有资产的调拨、变卖、报损、报废等财产处置的审批。
  第十二条 水利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1.根据上级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统一对本单位占有、经营、使用的水利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水利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
  2.负责水利国有资产的帐、卡管理;
  3.负责本单位的资产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办理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报批手续;
  5.负责本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参与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参与设备采购、验收入库、维修、保养和基建竣工验收等日常管理工作;
  6.参与对本单位拟开办的经营项目论证,履行资产投入的申报手续,并对投放经营的资产实施投资者的监督管理;
  7.向主管单位(或主管部门)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对所属水利单位派出监事会或组织有关专家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对所属水利单位国有资产经营、使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主要内容有:
  1.审查经注册会计师验证的或单位负责人签署的财务报告,监督、评价水利单位经营性资产的经营效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情况;监督、评价非经营性水利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有效、节约使用情况;
  2.根据工作需要查阅单位的财务帐目和有关资料,并对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提出询问;
  3.对单位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管理效果进行如实评价和记录,向派出机构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
  4.根据单位负责人要求,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四条 各级水利主管部门(或主管单位)水利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职责时,不得干预水利单位的经营权或使用权。

第三章 产权界定、登记与报告制度

  第十五条 水利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确定水利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和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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