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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密局、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

国家保密局 海关总署《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的工作办法
 (1995年3月20日)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关于禁止邮寄或非法携运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工作办法。
  第二条 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秘密载体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管理权限:
  (一)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本部门及在京直属单位办理《许可证》的工作;
  (二)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办理《许可证》的工作;
  (三)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在京外的单位申办《许可证》,可由中央、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的保密工作机构负责办理,也可由所在地的地市级(含)以上政府保密工作部门办理。
  第三条 负责办理《许可证》的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应按照《规定》第五条和第八条,从严审批。
  绝密级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不得办理《许可证》。
  第四条 对批准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有关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签发《许可证》时,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填写《许可证》,字迹要工整、清楚,不得涂改,并按要求逐栏填写,栏尾空白处要加划“-”线,空白栏目应加划“ㄅ”符号。
  (二)在《许可证》右上方的“( )鉴字”内填写本部门鉴定印章的号码;《许可证》与《许可证存根》中缝要加盖鉴定印章,印迹要清楚,位置要准确。
  (三)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应予包装并铅封(特大物品或不便包装的,可要求携运人进行包装,由《许可证》签发部门当场予以铅封),《许可证》用签发部门的公用信封封装,在信封上写明出境地海关名称,由携运人连同铅封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一并交出境地海关查验。
  (四)携运出境的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如需再带回境内的,办证时应同时为其开具入境证明信,以便海关识别。
  第五条 使用鉴定印章、铅识章须经保密工作部门或机构的领导批准。鉴定印章、铅识章应由专人保管,如有丢失、损坏或有机构及其他变动,应立即向国家保密局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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