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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印发<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8月28日 实施日期:2003年9月1日)废止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印发《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96]汇管函字第324号 1996年12月31日)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局;各外汇指定银行;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加强对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的管理,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了《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现发给各有关单位,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新情况,请按系统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检查司和海关总署监管司反映。

上述规定实施之日起,1990年6月1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签发“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管理规定》和以往所发布文件规定中凡与本通知附发规定相抵触的内容,应同时废止。

附件: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联合制定
           关于对携带外汇进出境管理的规定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第一条 为加强对携带外币现钞、外币支付凭证进出境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含义:
  “进、出境人员”系指进境、出境的境内居民和非居民(包括外国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
  “银行”系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开办外汇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及分支行和其他商业银行及分支行;
  “当天多次往返”系指当天内进境或出境超过一次;
  “短期内多次往返”系指15天内进境或出境超过一次。
  第三条 进出境人员携带下列数额外币现钞进境应向海关申报:
  一、非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5000美元以上者;
  二、居民携带外币现钞折合2000美元以上者。
  当天多次及短期内多次往返者除外。
  第四条 有本次入境申报数额记录的出境人员携带外币现钞出境,凡超过其数额的,不需申领“携带外汇出境许可证”(以下简称“携带证”),海关凭其本次入境时的外汇申报数额记录查验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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