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批次管理
第十七条 批次的划分,应以同一合同在同一加工条件下的同一品种为检验批或出口报验批为一检验批。
第十八条 商检机构应加强对工厂和经营部门的管理,协助生产和经营部门建立批次管理制度,并督促发货人在发运前分清批次,做到货证相符,防止差错事故。
商检机构应督促有关企业在出口外包装上刷明批号,以便核查批次。批号由各直属商检局自定。
第七章 样品管理
第十九条 成交样(确认样)均由生产、经营部门保存,必要时商检局签封,以便备查。
第二十条 需要抽取样品的,按《
进出口商品检验样品管理办法》执行。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
《种类表》外商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抽查,抽查要有记录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认可检验的管理
(一)各地商检局应严格按照《出口商品生产、供货单位检验员认可、管理办法》(国检监〔1990〕第169号),加强对出口服装认可检验员的管理工作。
(二)通过认可检验方式检验的出口服装,认可检验员要严格按照商检的有关规定进行检验,对检验结果负责。各地商检机构要定期对其检验情况进行抽查。
(三)经认可检验员检验的出口服装,商检局要认真审核检验的有关单证,在厂检和认可检验员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可凭认可检验员的手签合格单换单放行。
第九章 质量分析和统一检验目光
第二十三条 各直属商检局根据统计内容做好半年、全年的质量分析,分别于当年的七月十五日前及次年一月十五日前上报国家商检局(参见附件2《关于出口服装质量分析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为使标准掌握一致,减少目光差异,商检机构之间、工、贸、检之间要定期或不定期统一检验目光,开展技术交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