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检一次检验不合格,经工厂返工整理后,可重新申请第二次检验,第二次检验结果为最终结果。
(二)对一些难以修复又对穿着影响不大的缺陷,若不涉及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买方确实需要,可凭买卖双方的质量确认书,经主管领导审批签发放行单或换证凭单。确认书必须经买卖双方盖章或双方签约人签字方能生效。
(三)在出口服装品质检验时,如标识不合格,经返工可影响品质的,第二次检验时应重新查验品质。
第十二条 检验结果的有效期为一年,特殊情况酌情掌握。
第四章 过期重验和复验
第十三条 过期重验
(一)出口服装经检验合格后,超过有效期仍需出口的,出口前须申请过期重验,经检验合格后方予出口。
(二)重验内容主要包括:批次、包装、唛头、数量、标识,并查看有否虫蛀、泛黄、污渍、霉变等。
(三)过期重验有效期为二个月。
第十四条 复验
按照国家商检局《
进出口商品复验办法》(国检检〔1993〕181号)执行。
第五章 产地检验和口岸查验
第十五条 产地检验
(一)出口服装检验由产地商检局负责。
(二)产地检验合格的服装,需要在口岸换证出口的,由产地商检局按规定签发换证凭单。换证凭单内容应填写齐全,评定意见必须列明“合格”字样;如中性包装需在“备注”栏注明“中性包装”字样(参照附件1样本)。
(三)经预验合格的服装,出口时需逐批查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数量、包装、标识等。
(四)经买方确认的出口服装,产地商检局按照第三章第十一条的第二款要求签发有关单证。
第十六条 口岸查验
(一)经产地商检局检验合格的服装到达口岸时,口岸商检局凭产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正本进行查验后放行或换发证书。
(二)查验内容包括:批次、唛头、数量、包装、污染、水湿等情况,必要时可开箱查验品质。
(三)口岸商检局查验出口服装时,要认真审核换证凭单,如换证凭单的结果与合同、信用证不符或不明确时,口岸商检局应及时与产地商检局联系,妥善处理。
合同、信用证中规定需出具检验证书的,而产地商检局的换证凭单中漏验的项目,口岸商检局须予补验,补验合格后方可出证、放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