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检验方式
第五条 对于下列情形之一,商检机构必须实行批批自验:
(一)合同、信用证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
(二)进口国政府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出具商检证书的;
(三)收货人要求商检机构检验的;
(四)企业产品质量不稳定的,出现过质量争议的;
第六条 涉及进口国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的,该项目应实施自验或商检认可实验室检验。
第七条 除上述规定外,对不同出口服装质量的生产企业,在生产、经营部门检验合格的基础上,可分以下情况,按一定比例检验:
对产品质量长期稳定,具有二名及以上认可检验员,商检自验年批次合格率达到95%以上的企业,商检月批次自验率不少于10%;
对产品质量基本稳定,具有二名认可检验员,商检自验年批次合格率达到90%以上的企业,商检月批次自验率不少于30%;
对产品质量一般,具有一名认可检验员,商检自验年批次合格率达到80%以上的企业,商检月批次自验率不少于70%。
商检年总批次自验率达到30%以上。
第三章 检验程序
第八条 检验人员在进行出口服装检验前,应认真审核如下单证:
(一)审核“出口检验申请单”,明确申请检验内容,掌握申请检验要求。如要求出具检验证书的,该单要用中、外文填写,译文要准确,项目符合合同要求。
(二)审核合同、信用证和各项检验依据等是否齐全有效。
(三)审核厂检结果所填写的内容是否完整、准确。
(四)审核其他必须附交的单证。
第九条 抽样
(一)整批货物装箱完毕后方可抽样;特殊情况需100%成交、80%成箱方可抽样;
(二)抽样方法按相应标准。
第十条 检验
(一)按有关检验依据对外观、理化、包装等项目进行检验和结果判定。
(二)出口服装标识查检按禁止纺织品非法转口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不合格批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