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关于印发《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检验〔1996〕351号)
各直属商检局:
近年来,服装已成为我国大宗的出口商品,年出口金额约200亿美元。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国出口服装的检验管理工作,提高出口服装检验工作质量,国家商检局制定了《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告国家商检局。
附件: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十九日
附件:
出口服装检验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口服装的检验管理,规范全国出口服装检验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
《商检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各种纺织原料制成的出口服装的检验管理。
第三条 商检机构对下列出口服装实施检验管理:
(一)列入《
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
《种类表》)内的;
(二)其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由商检机构检验的;
(三)涉及进口国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卫生和环保项目的;
(四)对外贸易合同、信用证规定由中国商检机构出具检验证书的;
(五)对外贸易关系人委托检验的;
第四条 商检机构按照
《商检法实施条例》中第
十条规定的标准对出口服装实施检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