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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监督管理办法

  第九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的规章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的监督;
  (二)维护和保养计量检测设备,保证计量检测设备在使用周期内准确、可靠;
  (三)妥善保管计量检测数据原始记录,并对其出具的数据承担法律和经济责任。
  第十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为社会提供的计量公正数据可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
  第十一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提供计量公正服务按有关规定收取服务费用。
  第十二条 对未取得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以社会公正计量行(站)名义为社会提供计量检测数据的单位和个人,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 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用于计量检测的计量器具,未按规定检定或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对伪造计量检测数据,给客户造成损失的社会公正计量行(站),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情节严重的,由颁发证书的部门撤销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并吊销有关操作人员岗位资格证书。
  第十六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社会公正计量行(站)计量认证考核规范,统一印制社会公正计量行(站)申请书、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和标志。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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