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食品标识管理规定》(发布日期:2007年8月27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1日)废止查处食品标签违法行为规定
(1995年3月8日经国家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讨论通过
1995年6月20日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40号发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食品标签的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的利益,维护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的合法权益,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者销售的预包装食品的标签必须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GB7718)、《饮料酒标签标准(GB10344)、《特殊营养食品标签》(GN13432)的规定,食品标签不符合上述规定的预包装食品不得出厂和销售。
第三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期限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0%的罚款:
(一)食品标签应当标注而未标注质量等级、产品标准号、“辐照食品”(经电离辐射线或电离能量处理过的食品)字样任何一项的;
(二)食品标签标注的项目内容齐全,但不符合《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的四条基本原则(注1)的;
(三)食品标签不符合《
食品标签通用标准》中规定的六条基本要求之一(注2)的。
第四条 预包装食品标签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限期改正,并可通报批评;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可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处以该批食品货值金额15%的罚款:
(一)食品标签缺少食品名称、净含量及固形物含量、生产(分装)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分装)日期、以及应当标注而未标注的配料表、保质期或者保存期任何一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