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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管理办法[失效]

  (一)制定《产品质量认证机构认可准则》(以下简称认可准则)等审查、评定工作文件;
  (二)负责组织对认证机构的审查、评定;
  (三)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交对认证机构的评定报告;
  (四)负责处理认证机构对评审组审查、评审工作的申诉;
  (五)负责对认证机构的日常监督,向国家技术监督局提交监督检查结果和有关建议报告。
  第六条 凡申请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
  第七条 国家认可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天内做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对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不受理申请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国家认可委员会组织评审组对受理申请的申请人进行评审。评审组组长由国家认可委员会指定,全面负责评审工作。
  第九条 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的基本工作程序为:
  (一)对申请人提交的《质量手册》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查,不完善的,要补充完善;
  (二)制定现场评审计划;
  (三)准备现场评审工作文件;
  (四)依据认可准则实施现场评审;
  (五)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提交评审报告。
  第十条 国家认可委员会对评审组的评审报告进行评定,根据不同情况予以处理:
  (一)对达到认可条件的,建议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认可;
  (二)对达不到认可条件的,通知申请人限期整改;
  (三)对达不到认可条件,申请人又不愿意整改,或者在限期内不能改进的,通知申请人撤销申请。
  第十一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根据国家认可委员会的评定报告,批准对申请人的认可,颁发《认可证书》,允许申请人在认证业务范围内使用“中国认证机构国家认可标志”(以下简称认可标志)。
  第十二条 《认可证书》有效期为4年,自颁发证书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认证机构在认可有效期届满后需要继续保持其认可资格的,应当在《认可证书》有效期满前90天内向国家认可委员会提出复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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