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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失效]

  (三)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颁发注册证书。
  第六条 申请国家注册的审核员、评审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正确执行有关认证的方针、政策、法规,熟悉相应的质量管理或者实验室评审的标准、指南和有关规定;
  (二)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三)接受过国家批准的认证培训机构的培训,并且取得合格证书;
  (四)从事三年以上认证、质量监督、质量管理或者产品检验管理工作,并且有质量体系审核或者实验室评审的工作实践;
  (五)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价能力,能够解决审核或者评审工作中的实
际问题;
  (六)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第七条 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权利:
  (一)受认证机构、评审机构的聘用,可以承担注册范围内的审核、评审任务;
  (二)受国家批准的认证培训机构的聘用,可以承担有关业务培训授课任务;
  (三)受认证咨询机构聘用,可以承担有关认证咨询业务。
  第八条 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义务:
  (一)严格按照有关认证的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审核、评审工作;
  (二)尊重客观事实,保证审核、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在审核、评审工作中,如实记录被审核、被评审方的现状,不得提示其改变现状;
  (三)严格按照注册范围从事审核、评审工作,对出具的审核、评审报告负责;
  (四)保守被审核方、被评审方的技术秘密;
  (五)不得对被审核方、被评审方既提供咨询又进行审核、评审工作;
  (六)接受国家注册委员会和聘用机构的监督;
  (七)按规定向注册委员会交纳注册费用。
  第九条 聘用机构有权对其聘用的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进行监督,对违反职业道德、有失公正、谋取私利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者解除聘用合同。处分及处理情况应当在10日内向国家注册委员会报告。
  第十条 国家注册委员会对注册的审核员、评审员实施监督管理。对不能履行第八条所述的各项义务,或者证实不适合承担审核、评审工作的,经国家注册委员会审议后,报国家技术监督局批准,暂停或者撤销注册资格、收回注册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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