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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章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29日)废止

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国家注册管理办法
(1995年3月18日 国家技术监督局令第38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从事认证工作的质量体系审核员和认证实验室评审员的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对质量体系审核员(以下简称审核员)、认证实验室评审员(以下简称评审员)实行国家注册管理制度。
  第三条 国家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认证人员国家注册委员会(China
National Registration Board for Audi-
tors)〔简称国家注册委员会(CRBA)〕,负责审核员、评审员的考核、评定注册资格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注册委员会是由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机构及团体的代表和专家组成的评定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审核员、评审员国家注册的具体实施细则和实施方案;
  (二)组织对审核员、评审员的培训、考核工作;
  (三)负责实施对审核员、评审员的资格评定;
  (四)负责对国家注册审核员、评审员的日常监督管理;
  (五)负责处理与国家注册工作有关的申诉。
  第五条 审核员、评审员国家注册的程序是:
  (一)个人申请。申请国家注册审核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审核员介绍;申请国家注册评审员的,有两名相应资格的国家注册评审员介绍;并由认证机构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或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推荐;
  (二)国家注册委员会考核、评定注册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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