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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著作权认证机构在中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一)向国家版权局提交的相关文件;
  (二)国家版权局批准的文件;
  (三)著作权认证机构所在国或地区金额机构出具的资信证明;
  (四)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地址的场所使用证明(仅限于使用涉外宾馆、饭店或写字楼);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受理申请后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决定核准的,颁发《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常驻代表机构领取登记证后,方可开展业务联络活动。
  七、常驻代表机构一般在北京设立并派驻1名代表,机构人员不得超过5人,驻在期限为3年。
  八、常驻代表机构只能从事与著作权认证有关的联络活动,不得从事其他业务活动。
  九、常驻代表机构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和法规,不得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十、常驻代表机构应当接受国家版权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检查,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国家版权局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情况报告。如有与规定的业务范围不相符的活动,国家版权局给予警告、撤销常驻代表机构批准文件等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和吊销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等处理。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和《代表工作证》有效期为1年,届满前30日内应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换证手续,并提交年度业务活动报告。
  十一、常驻代表机构变更机构名称、业务范围、代表和驻在地址的,应当在发生变更或决定变更之日起30日内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十二、常驻代表机构在期限届满需要延期的,应当在届满前60日内报国家版权局审批,并于驻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十三、常驻代表机构驻在期限届满或者提前终止业务活动,应当在终止业务活动前30日内书面通知国家版权局,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销登记。
  十四、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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