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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报农业
 综合开发项目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6年1月12日 国农综字[199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为了切实做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计划编报工作,现将项目计划编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1996年开始,无论是续建项目,还是新增投资项目,都实行项目一年一定,逐年编报年度计划的办法,而不再编报三年期项目计划。在建项目仍按已批复项目计划实施。
  二、实行编报年度项目计划后,为避免下年度项目轮空,不再坚持“先验收后立项”,而采取先审批新年度项目计划,后验收上年项目的做法。但竣工项目如验收不合格,将根据实际情况调减以后年度的中央财政投资。
  三、从1996年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将逐年分别下达续建项目和新增项目的中央财政投资规模,并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按政策规定具体划分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两类项目的投资额,作为各地编报项目计划的依据。
  四、从1996年起,各地编报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计划,要单独行文,分别编报,并分别按新的项目计划报表填报。在上报的土地治理项目计划中,要专门说明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两类项目的总投资规模、资金来源构成以及分别用于土地治理项目、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的投资额。
  五、土地治理项目计划、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计划分别编报后,要使两类项目在同一开发区内统筹安排,配套实施。
  六、按照择优立项原则,应优先选择如下土地治理项目:(1)单位投资标准原则上控制在,中低产田改造以1995年每亩投资150元为基数,每年以15%的比率递增;开垦宜农荒地以1995年每亩投资300元为基数,每年以15%的比率递增。(2)单位产出效益,中低产田改造亩增产粮食一般不低于150公斤;开垦宜农荒地亩产粮食一般不低于300公斤。
  七、编报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计划,要认真贯彻《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管理暂行规定》,切实做到:(1)充分体现与土地治理项目的内在联系和有机统一,体现服务和促进项目区粮食生产、增加项目区农民收入的宗旨;(2)突出重点,集中投入,优先选择有资源、有技术、有市场、有效益、带动作用强的项目;(3)按国家下达投资控制指标的130%上报项目计划,逐步实现宏观调控、体现国家产业政策、不断完善项目库制度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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