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编制新的农业综合开发报表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4年12月5日 (94)国农综字第1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甘肃、深圳、厦门除外),农业、林业、水利部:
1994年10月我办举办新的农业综合开发报表培训班期间,各地区、各部门对编制新报表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和要求,现解答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总项目计划补编问题
我办(94)国农综字第138号文规定“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均按修订后的计划统计报表格式编报总项目计划。本报表颁发之前,总项目计划按旧格式编报的,请按本报表格式调整补编,并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总项目计划调整补编的时间要求,补充规定如下:
1.1994年新的总项目计划,凡按旧报表格式编报并已批复的,均要按新的报表格式进行调整补编;已按旧报表格式编制报尚未批复的,审批期间可不作调整,待批复后再调整补编;尚未编报的,应按新报表格式编报,如时间紧,也可先按旧报表格式编报,批复后再调整补编。凡需要作调整补编的总项目计划,一律在1994年12月底以前完成,并报送我办备案。
2.1993年底以前按旧报表格式已批复的总项目计划,如果国家在1994年度增加了投资(增加一年的投资),需要补编补批计划。这类补编计划,仍按旧报表格式编报,与原批项目计划合并考核、验收。
二、关于中央主管部门安排、地方承建的总项目的报表编制问题
目前,中央有关主管部门有几个总项目是部门立项、由地方组织实施的,地方财政还安排了部分配套资金(例如秸杆养牛、菜篮子工程、油茶林开发等)。属于这类总项目的报表,包括总项目计划报表、统计报表和资金收支决算报表,均由有关中央主管部门编报。地方财政部门为中央主管部门安排的财政配套资金,仍在地方财政预决算表中(即原来的农业发展基金收支表)按规定的科目反映。
三、关于指标含义及填表口径的补充解释
1.当年完成的中低产田改造片数、面积(计统表1-1),按照年末竣工情况填列,完成一片填一片,未全部竣工的片数和面积不填。如果各“片”同步施工,均未竣工,在说明中加以注明,但计统表2-1中各种治理措施的“工作量”仍照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