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日期:1999年11月19日 实施日期:1999年11月19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 (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二、关于总项目的划分
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按其性质可分为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两部分。
各省、区、市农业综合开发总项目中的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的划分,应严格按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农业综合开发计划(统计)报表》表列内容填列。生态保护项目可列入土地治理开发。
中央农口部门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多为单项开发总项目,其项目性质的具体划分为:(1)土地治理开发包括:农业部的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土地治理项目、种子基地建设项目、原种扩繁基地建设项目、牧区育草基地建设项目等,林业部的长江中上游防护林工程项目、太行山绿化工程项目等,水利部的黄淮海跨省骨干水利工程项目、长江上游水土保持项目等;(2)多种经营开发包括:农业部的黑龙江省农场总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综合开发项目中的农副产品加工项目、菜篮子工程项目、秸秆养牛项目、绿色食品项目、花卉项目、海南天然橡胶基地改造项目等,林业部的低产油茶林改造项目、干果药材调香料基地建设项目、名特优经济林建设项目、花卉项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