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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关于发布<域名注册实施细则>等文件的通告》(发布日期:2002年9月25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25日)废止

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实施细则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 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施行对中国互联网络三级域名的注册及运行,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域名注册申请人,必须是依法登记并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个人不能申请域名注册。
  第三条 在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以下简称CNNIC)设立的WWW服务器
(http://WWW.CNNIC.NET.CN),用于发布域名注册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域名注册的申请与审核

  第四条 三级域名注册申请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满足《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 申请人注册三级域名时,应当提交《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全部文件。在COM下申请域名注册的企业,必须提交在我国注册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在
GOV下申请域名注册的政府部门,必须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在ORG下申请域名注册的组织,必须提交相应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申请人可以通过WWW、电子邮件、传真、邮寄,以及来访等方式获取《域名注册申请表》(见附
件一)。
  第六条 申请人可以采用WWW、电子邮件、传真、邮寄、来访等方式提出注册
申请。随后在30日内送达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其申请时间以收到第一次注册申请的日期为准。若CNNIC在30日内未收到域名注册所需的全部文件,则该次
申请自动失效。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对自己选择的域名负责。申请人在填写、提交域名注册申请表时,应当保证其内容的真实性,并且保证所选定的域名的注册不侵害任何第三方的权益。申请人必须保证其域名的注册不是为了任何非法目的。
  申请人的名称应当与印章、有关证明文件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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