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三十四、商品编号
  指按海关规定的商品分类编码规则确定的进(出)口货物的商品编号。
  三十五、商品名称、规格型号
  本栏目分两行填报及打印。
  第一条打印进(出)口货物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第二行打印规格型号。必要时在中文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说明外,加注原文的名称或名称的关键说明部分。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据实填报,并与所提供的商品发票相符;
  2.商品名称应当规范,规格型号应当足够详细,以能满足海关归类、审价以及监管的要求为准。禁止、限制进出口等实施特殊管制的商品,其名称必须与交验的批准证件上的商品名称相符;
  3.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本栏目填报录入的内容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名称与规格型号一致。
  三十六、数量及单位
  指进(出)口商品的实际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
  本栏目分三行填报及打印。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进出口货物必须按统计法定计量单位填报。海关统计法定第一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一行。
  2.凡海关统计列明第二计量单位的,必须报明该商品第二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二行。无统计第二计量单位的,本栏目第二行为空;
  3.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统计计量单位不一致时,还需填报成交计量单位及数量,打印在本栏目第三行。成交计量单位与海关统计法定计量单位一致时,本栏目第三行为空;
  4.加工贸易等已备案的货物,成交计量单位必须与备案登记中同项号下货物的计量单位一致,不相同时必须修改备案或转换一致后填报。
  三十七、原产国(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指进口货物的生产、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最终目的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家(地区)名称或代码。
  三十八、单价
  本栏目应填报同一项号下进(出)口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单位价格。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