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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十五、许可证号
  本栏目用于应申领进(出)口许可证的货物。此类货物必须填报外经贸部及其授权发证机关签发的进(出)口货物许可证的编号,不得为空。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个许可证号,否则应分单填报。
  十六、起动国(地区)/运抵国(地区)
  起运国(地区)指进口货物起始发出的国家(地区)。
  运抵国(地区)指出口货物直接运抵的国家(地区)。
  对发生运输中转的货物,如中转地未发生任何商业性交易,则起、抵地不变,如中转地发行商业性交易,则以中转地作为起运/运抵国(地区)填报。
  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国别(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起运国(地区)或运抵国(地区)中文名称或代码。
  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填报“中国”(代码“142”)。
  十七、装货港/指运港
  装货港指进口货物境外起始发出港。
  指运港指出口货物运往境外的最终目的港;最终目的港不可预知的,可按尽可能预知的目的港填报。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港口航线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港口中文名称或代码。
  进口报关单装货港所属国家(地区)应与起运国(地区)一致,出口报关单指运港所属国家(地区)应与运抵国(地区)一致。
  在运输中转地换装运输工具但未发生商业性交易的货物,运输单证上的装货港可以与起运地不一致。
  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十八、境内目的地/境内货源地
  境内目的地指进口货物在国内的消费、使用地或最终运抵地。
  境内货源地指出口货物在国内的产地或原始发货地。
  本栏目应根据进口货物的收货单位、出口货物生产厂家或发货单位所属国内地区,按海关规定的《国内地区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国内地区名称或代码。
  十九、批准文号
  进口报关单本栏目暂空。
  出口报关单本栏目用于填报《出口收汇核销单》编号。
  二十、成交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成交价格条款按海关规定的《成交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成交方式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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