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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十、提运单号
  指进出口货物提单或运单的编号。
  本栏目填报的内容应与运输部门向海关申报的载货清单所列内容一致。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江海运输填报进口提单号或出口运单号;
  2.铁路运输填报运单号;
  3.汽车运输免于填报;
  4.航空运输填报总运单号;
  5.邮政运输填报邮政包裹单号;
  6.无实际进出口的,本栏目为空。
  一票货物对应多个提运单时,应按接受申报的海关规定,或分单填报,或填报一个提运单号和多提运单标志“+”及提运单数,其余提运单号填写打印在备注栏中或随附清单。
  十一、收货单位/发货单位
  收货单位指进口货物在境内的最终消费、使用单位,包括:
  1.自行从境外进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口经营权的企业进口货物的单位。
  发货单位指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包括:
  1.自行出口货物的单位;
  2.委托有外贸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出口货物的单位。
  本栏目应填报收、发货单位的中文名称及其海关注册编码,无海关注册编码的,填报该企业的国家标准标识码。
  十二、贸易方式
  本栏目应根据实际情况报海关规定的《贸易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贸易方式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贸易方式,否则应分单填报。
  十三、征免性质
  指海关对进出口货物实施征、减、免税管理的性质类别。
  本栏目应按照海关核发的《征免税证明》中批注的征免性质填报或根据实际情况按海关规定的《征免性质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征免性质简称或代码。
  一份报关单只允许填报一种征免性质,否则应分单填报。
  十四、征税比例/结汇方式
  征税比例仅用于“非对口合同进料加工”贸易方式下(代码“0715”)进口料、件的进口报关单,填报海关规定的实际应征税比率,例如5%填报5,15%填报15。
  出口报关单位填报结汇方式,即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收结外汇的方式。本栏目应按海关规定的《结汇方式代码表》选择填报相应的结汇方式名称或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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