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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各直属海关的统计、理单部门可以对归档的报关单另行编制理单归档编号。理单归档编号不得在部门以外用于报关单标识。
  三、进口口岸/出口口岸
  指货物实际进(出)我国关境口岸海关的名称。
  本栏目应根据货物实际进(出)口的口岸海关选择填报《关区代码表》中相应的口岸海关名称及代码。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进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应填报货物出境地海关名称及代码。
  无法确定进(出)口口岸以及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填报接受申报的海关名称及代码。
  四、备案号
  指进出口企业在海关办理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或征、减、免税审批备案等手续时,海关给予《进料加工登记手册》、《来料加工及中小型补偿贸易登记手册》、《外商投资企业履行产品出口合同进口料件及加工出口成品登记手册》(以下均简称《登记手册》)、《进出口货物征免税证明》(以下简称《征免税证明》)或其他有关备案审批文件的编号:
  具体填报要求如下:
  1.加工贸易报关单本栏目填报《登记手册》编号;少量低价值辅料按规定不使用《登记手册》的,填报“低值辅料”,不得为空;
  2.凡涉及减免税备案审批的报关单,本栏目填报《征免税证明》编号,不得为空;
  3.无备案审批文件的报关单,本栏目免于填报。
  备案号长度为12位,其中第1位是标记代码。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必须与“贸易方式”及“征免性质”栏目相协调,例如:贸易方式为来料加工,征免性质也应当是来料加工,备案号的标记代码应为“B”。
  五、进口日期/出口日期
  进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日期。本栏目填报的日期必须与相应的运输工具进境日期一致。
  出口日期指运载所申报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出境手续的日期。本栏目供海关打印报关单证明联用,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均免于填报。
  无实际进出口的报关单填报办理申报手续的日期。
  本栏目为6位数,顺序为年、月、日各2位。
  六、申报日期
  指海关接受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申请办理货物进(出)口手续的日期。
  预录入及EDI报关单填报向海关申报的日期,与实际情况不符时,由审单关员按实际日期修改批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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