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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自1997年1月1日起试行,请各报关单位、预录入单位按上述《规范》要求填制报关单,凡不符合《规范》的报关单,海关将不接受申报。
  特此公告。
  (注:此公告已由各地海关于1996年12月18日对外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
             报关单填制规范(试行)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是海关对进出口货物进行管理的凭据。为统一填报要求,保证报关单数据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在一般情况下采用“报关单”或“进口报关单”、“出口报关单”的提法,需要分别说明不同要求时,则分别采用以下提法:
  1.报关单录入凭单:指申报单位按海关规定的格式填写的凭单,用作报关单预录入的依据(可将现行报关单放大后使用)。
  2.预录入报关单:指预录入公司录入、打印,并联网将录入数据传送到海关,由申报单位向海关申报的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3.EDI报关单:指申报单位采用EDI方式向海关申报的电子报文形式的报关单及事后打印、补交备核的书面报关单,是海关监管的依据。
  4.报关单证明联:指海关在证实货物已实际入、出境后打印的报关单退税联或核销联,用作企业向税务、外汇管理部门办结有关手续的证明文件。
  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各栏目的填制规范如下:
  一、预录入编号
  指申报单位或预录入单位对该单位填制录入的报关单的编号,用于该单位与海关之间引用其申报后尚未批准放行的报关单。
  报关单录入凭单的编号规则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预录入报关单及EDI报关单的预录入编号由接受申报的海关决定编号规则,计算机自动打印。
  二、海关编号
  指海关接受申报时给予报关单的编号。
  海关编号由各海关在接受申报环节确定,应标识在报关单的每一联上。
  报关单海关编号为9位数码,由各直属海关统一管理。各直属海关对进口报关单和出口报关单应分别编号,并确保在同一公历年度内,能按进口和出口唯一地标识本关区的每一份报关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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