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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籍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96修正)

中国藉旅客带进物品限量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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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 别 │  品   种    │     限   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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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料、衣着、鞋、帽、│ 自用合理数量范围内免税,其中价值人│
│第一类物品│工艺美术品和价值人民│ 民币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物品每│
│     │币1,000元以下(含1,0 │ 种限1件             │
│     │00元)的其它生活用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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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1)香港、澳门地区居民及因私往来香│
│     │          │ 港、澳门地区的内地居民,免税香烟 │
│     │  烟草制品     │ 200支,或雪茄50支,或烟丝250克;免税│
│第二类物品│  酒精饮料     │ 12度以上的酒精饮料限1瓶(0.75升以 │
│     │          │ 下)               │
│     │          │ (2)其他旅客,免税香烟400支,或雪茄 │
│     │          │ 100支,或烟丝500克;免税12度以上酒 │
│     │          │ 精饮料限2瓶(1.5升以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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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驻境外的外交机构人员、我出国留 │
│     │          │学人员和访问学者、赴外劳务人员和援│
│     │ 价值人民币1,000元 │外人员,连续在外每满180天(其中留学 │
│     │ 以上,5,000元以下( │人员和访问学者物品验放时间从注册 │
│第三类物品│ 含5,000元)的生活  │入学之日起算至毕结业之日止),远洋 │
│     │ 用品        │船员在外每满120天任选其中1件免税 │
│     │          │(2)其他旅客每公历年度内进境可任选 │
│     │          │其中1件征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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