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现决定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1994年11月25日海关总署修订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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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类物品 │ 第二类物品 │ 第三类物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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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衣料、衣着、鞋、帽│ 烟草制品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
│、工艺美术品和价值│ 酒精饮料 │ 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人民币1,000元以下 │ │ │
│(含1,000元)的其它 │ │ │
│ 生活用品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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