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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96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一九九六年八月十五日)


  为进一步规范进出境旅客行李物品管理,现决定对《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进行调整。调整后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见附件)自1996年8月15日起执行。1994年11月25日海关总署修订的《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

            旅客进出境行李物品分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1996年8月15日修订)
┌─────────┬────────┬───────────────┐
│  第一类物品   │ 第二类物品  │  第三类物品        │
├─────────┼────────┼───────────────┤
│衣料、衣着、鞋、帽│ 烟草制品    │ 价值人民币1,000元以上,5,000元│
│、工艺美术品和价值│ 酒精饮料    │ 元以下(含5,000元)的生活用品 │
│人民币1,000元以下 │        │               │
│(含1,000元)的其它 │        │               │
│ 生活用品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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