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署关于转发上海市新闻出版局
《关于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的通知》的通知
(1995年6月29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闻出版局:
最近一个时期,有些报社采用新闻报道形式为客户刊发广告。在版面栏目中,设置“××专版”“××专刊”“企业形象”;在体裁上采用消息、通讯、专访;在标题上采用新闻标题的制作形式等等。这种将广告作新闻处理的做法,严重违反了《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以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等项规定,从而混淆了广告与新闻报道的区别,给报纸广告业的健康发展带来极大危害,有损新闻界的声誉,必须立即制止。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发现这一问题后,及时采取措施,对本市所辖报纸下发了《关于禁止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的通知》,现一并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参照执行,坚决制止广告活动中的不规范行为和“有偿新闻”活动。
附: 上海市新闻出版局关于禁止
用新闻形式进行企业形象广告宣传的通知
(1995年5月9日)
本市各报:
近来,本市一些报纸上出现了一些冠以“企业形象”、“企业形象策划”、“专版”、“专刊”、“企业专访”等版名或栏目名的广告。这些广告是以几千字的一篇篇完整的文章介绍一些企业的经营规划、管理经验、质量意识、精神文明建设等、类似典型报道。这些广告文章的标题往往采用新闻标题制作方法,有主题、副题、肩题等,有的采用:《×××××侧记》、《×××××纪事》、《来自××××的报告》、《访×××××》等形式的标题,带有明显的新闻的形式。更甚者,在文章中出现“本报讯”、“采访札记”、“答记者问”等典型的新闻形式,这些报纸将广告作如上处理,混淆了广告与新闻的区别,对读者易造成误导,这种做法既不符合《
报纸管理暂行规定》中“严禁以新闻形式刊登广告,收取费用”的规定,也不符合《
广告法》“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辩明其为广告”和“大众传播媒介不得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规定,市委宣传部与市监察局《关于本市新闻工作者必须遵守宣传纪律和廉洁从业的规定》中也有“新闻单位不得刊发各种形式的有偿新闻”的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