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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十四、试点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根据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核定的扣除标准有疑义或者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自税务机关发布公告或者收到主管税务机关《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重新核定扣除标准申请,并提供说明其生产、经营真实情况的证据,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书面答复。
  十五、试点纳税人在申报期内,除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规定的纳税申报资料外,还应报送《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见附表)。
  十六、各级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试点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扣除情况的监管,防范和打击虚开发票行为,定期进行纳税评估,及时发现申报纳税中存在的问题。

  附:农产品核定扣除增值税进项税额计算表

  税款所属时间:  年  月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公章)

序号

产品
  名称

投入产出法

成本法

购进农产品直接销售

购进农产品不构成货物实体

当期准予抵扣农产品进项税额(元)

当期销售货物数量(吨)

农产品名称及核定的单耗数量(吨)

平均购买单价(元/吨)

当期主营业务成本(元)

农产品耗用率(%)

当期销售农产品数量(吨)

农产品损耗率(%)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元)

当期耗用农产品数量(吨)

农产品平均购买单价(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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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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