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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2年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2. 申报受理。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于三季度前组织申报区域政府如实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申报表》(附件1),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3. 考核检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认真核实申报表及相关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组织对申报区域进行考核检查,根据考核情况并结合本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综合提出意见并报省级“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

  4. 推荐上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的审查结果形成推荐意见,于10月1日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送质检总局。

  5. 论证答辩。质检总局对申报区域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可行性进行论证,结合申报区域陈述情况,形成是否同意筹建的意见和建议。

  6. 批准筹建。质检总局根据专家意见批准筹建并对有关申报区域进行指导。

  (二)申请验收工作安排。

  1. 筹备建设。已经批准筹建的区域要开展区域质量对比提升工作,并撰写《区域质量对比提升报告》;在3个月内制定详细的筹建规划,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筹建规划报告表》(附件2),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后,上报质检总局。

  2. 跟踪指导。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做好对申报区域的指导和帮扶,并至少每半年对申报区域创建情况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和整改建议报质检总局备案。

  3. 申请验收。申报区域经过自查认为达到要求,填写《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验收申请书》(附件3),经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审核后报“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形成向质检总局申请验收的推荐意见。

  4. 现场审核。质检总局收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开展现场审查,根据审核验收细则对申报区域进行全面评价考核。

  5. 公示批准。根据专家现场审核结果,质检总局对有关申报区域进行全面审核,对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通过公示的,批准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

  6. 命名授牌。质检总局向社会公布“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名单并授牌。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和动员。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将“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作为“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的重要抓手,积极向各级政府和区域宣传有关政策和要求,广泛动员有关地区(区域)参与示范区的创建。要积极推动农业、服务业产业园区参与示范区的创建,力争一、二、三产业的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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