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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2年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2012年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的通知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按照国务院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推动地方人民政府开展知名品牌创建工作”的要求,在总结2011年“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总局决定2012年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建设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区域

  (一)集中度高的产业聚集区、工业园区及农业区;

  (二)政府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技术产业基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三)现代服务业集聚区;

  (四)4A以上等级的旅游区。

  二、申报区域的申报条件

  所在地政府重视质量提升和品牌建设工作;质检工作具备一定基础;主导行业排在全国前列,拥有具备一定影响力的企业和品牌;主导产业符合产业政策规定、发展成熟;产业具有较强成长潜力和发展前景。

  三、工作任务

  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省“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牵头组织工作,按照《“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推动地方政府和有关区域开展创建。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考核申报区域进出口相关指标。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直属检验检疫部门根据《“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考核验收指标》,组织对申报区域的指导和审核,并向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推荐意见和建议。

  四、工作安排

  (一)申请筹建工作安排。

  1. 工作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按照本通知及《“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工作指导意见》的要求,于二季度做好本地区“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建设的部署、宣传和动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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