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工作安排
(一)动员部署。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按照本通知的要求,于二季度组织做好本地区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部署、宣传和动员工作。
(二)城市申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于三季度组织申报城市政府如实填写申报表(见附件),确定申报的城市要积极向本市人大、政协汇报争创活动的安排和设想,并请人大委员、政协代表做好监督和指导。申报城市按规定时间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递交相关申报材料。
(三)初步审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报地区进行初步检查,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向本省“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提出推荐建议和意见。
(四)推荐争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根据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初步审查情况及推荐建议,于9月底前将推荐文件、推荐名单和申报材料的书面和电子版送质检总局。
(五)批准争创。质检总局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兴省(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推荐意见,组织有关专家对城市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和论证,向质检总局提出初审结论,质检总局根据专家论证情况和初审结论,对符合有关要求的城市,批准开展争创活动。
(六)开展创建。获得批准开展争创活动的城市应在3个月内提出具体创建计划,按照质检总局指导,24个月内完成有关创建工作,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考核检查,并报质量兴省(区、市)领导小组(或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后,以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名义正式向质检总局提出验收申请。
(七)现场验收。质检总局根据有关城市提出的验收申请,组织专家按照考核验收指标和评分规则对申报城市进行现场评审验收,开展满意度调查,并听取城市市民的意见。
(八)公示授牌。质检总局根据现场考核验收情况,经向社会公示,公开征求意见后,作出授予符合要求的城市“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称号的决定,并对有关城市进行授牌。
六、工作要求
(一)把争创活动与深化质量兴(强)市活动相结合。各级质检部门要把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做为重要抓手,推进本地区“质量兴(强)市”活动向纵深发展,健全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责任体系,促进形成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