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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的通知
(国质检质[2012]180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颁布的《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关于“广泛开展质量强省(区、市)活动”和实施“地区间质量对比提升”的要求,全面提高质量管理水平,推动建设质量强国,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进一步动员全社会重视和加强质量工作,质检总局决定开展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范围

  《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中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直辖市的城区、地级市、县级市等五类城市及地区。

  二、申报条件

  已开展质量兴(强)市活动并成效显著,城市质量发展战略明确清晰,城市质量文化特色鲜明,城市质量基础保障有力,城市工作组织坚强有力,质量宏观管理成效明显,产品质量显著提升,工程质量大幅提高,服务质量满意度不断提高,质量发展成果全民共享,具体条件见《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

  三、申报数量

  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向质检总局推荐1至2个城市。

  四、工作分工

  按照《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指导意见》规定,质检总局统一领导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区、市)领导小组负责组织推动本地区城市争创“全国质量强市示范城市”活动。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直属检验检疫局在本省质量兴省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宣传、动员、组织和协调工作,组织开展对申报城市的检查、考核、推荐、监督等工作,并向本省人民政府或质量兴省(区、市)领导小组提出推荐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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