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海事局关于规范船舶检验机构在我国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通知
(海船检【2012】282号)
境内各验船公司,中国船级社:
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作为一项公司和船舶评估及认证活动,在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中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规范船舶检验机构在我国境内对国内注册管理非中国籍船舶的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以下简称“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开展的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根据《
关于开展船舶管理市场清理整顿的通知》(交水发[2011]589号,以下简称《整顿通知》)和《
外国船舶检验机构在中国设立验船公司管理办法》及其它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2年7月1日起,经我局批准或授权在我国境内开展国际航行船舶检验的机构(公司),在我国境内对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这一评估及认证活动,须满足下列条件并报我局批准认可:
(一)其所在机构检验的船舶前三年在亚太地区和我国港口接受PSC检查平均滞留率均低于10%(含);
(二)上一年度内其在中国境内审核的船舶未发生有审核责任的重大及以上水上交通或污染事故。
二、拟申请在我国境内对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船舶检验机构(公司)应于2012年5月18日前向我局递交如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具备在我国境内开展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工作的能力说明;
(三)安全管理体系审核发证相关程序性规定或质量控制文件;
(四)审核员管理相关规定或质量控制文件、审核员名单;
(五)目前持有本机构DOC和SMC的我国国际船舶管理公司及其管理的非中国籍船舶一览表;
(六)2009-2011年所在机构检验船舶分别在亚太地区和我国港口接受PSC检查滞留情况;
(七)2011年本机构(公司)审核(检验)船舶事故情况;
(八)其它需要说明的情况。